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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子砺副秘书长就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成立接受《中国纺织报》记者专访

来源:CCPIT TEX | 发布日期:2006-02-10

    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的共同发起单位之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是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商事调解机构,目前该中心每年办理的商事争议案件达400余件,截止2005年底,整个调解网络的受案量已达5000余件,案件当事人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仪式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穆子砺也就有关调解的一些基本情况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当前,成立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具有什么特殊意义?

穆子砺:当前,党中央发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各行各业都在为这个目标在努力工作,作为从事调解工作,直接体现出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所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友好协商;平等互利;注重效率。而这些是恰恰是与调解的主要原则不谋而合、并行不悖的。贸促会调解中心和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共同组建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正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记者:您能对调解的基本常识作一简单介绍吗?

穆子砺:目前在国际上解决商事(经济贸易)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这当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解在解决商事争议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当事人普遍的重视和采纳。

在中国,调解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礼之用,和为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气生财”等哲学思想和处世观念。在中国的司法和仲裁实践中,也一直非常重视调解,大力倡导“诉讼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得到国际上广泛赞誉,被誉为“东方经验”和“中国经验”。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逐年增多,调解事业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解决国内外经贸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与其他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调解具有哪些优势和作用?

穆子砺:调解具有的优势包括:程序灵活,简捷便利;费用低廉,节省时间;不伤和气,保持合作;平等协商,力求双赢。

关于商事调解的作用,第一,从法律意义上讲,通过调解这种方式帮助当事人息争止纷,在具体进行的过程中,必然要参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调解后的结果,也会产生新的法律后果,如达成和解协议或由调解机构作出调解书等;第二,经济发展上讲,当事人的纠纷得到解决,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间接上促进了国内外的经济贸易的发展,这也是不言而喻的。第三,从社会意义上讲,通过对当事人调解工作,争议解决,矛盾消除,使当事人继续保持合作关系;进而有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记者:当事人发生法律争议后如何申请调解?商事调解一般遵循那些原则?

穆子砺: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在此我们也建议纺织服装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可加入以下调解条款:“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员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各方都要认真履行该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中所载之各项内容。

在商事调解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程序、调解机构、调解员、调解地点等方面都要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有丝毫的强迫和勉强。在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要求退出调解程序,中止调解程序。

(二)独立公正原则。所谓独立,一方面是指调解机构本身是独立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是指调解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影响和干预。所谓公正,一方面是指调解员本身要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另一方面是指调解员在审理案件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往往各执一词,自认为有理,因为当事人不能真实地认识到自己的正确与错误、守约与违约、优势与劣势。而调解员经过认真审阅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就能够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指出双方的是非曲直,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就会出现较好的效果。

(四)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公平合理原则

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于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当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时,调解员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惯例或行业惯例,亦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精神处理双方的争议。

(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

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于调解员来说,需要的是耐心和信心,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的是诚心和虚心。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只强调自己的利益,不考虑对方的利益;只要求对方让步,不能作到自己让步,那么,就很难达成和解协议。只有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早日解决了纠纷,当事人的利益也就真正得到了保护。

(六)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保守商业秘密是解决商事争议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方面,它体现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不得公开:调解员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调解员聘请的专家和经办案件的秘书人员等一切案件参与者都不得向外界透露该案的程序进展情况和实体上争议的内容;另一方面,一旦调解失败,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或诉讼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作为其起诉或答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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