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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技巧
出国办展关注施行细则◎
最近实施的由中国贸促会发布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中,审批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施行细则非常明确。所以组展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其中一些施行细则的规定。
关于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的查验。新《办法》第五条对审批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明确,首次提出项目申请的组展单位除提供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第1项要求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须包括以下相关内容:境内地区和行业发展状况与办展项目的适应性、赴展国市场需求与境内地区和行业发展状况的适应性、组展单位与境内目标企业的联系情况及境外租用展览场地的可行性。第2项要求提供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是指,组展单位在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同时,须持登记证书原件供展览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查验。
第6项要求提供的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函,须包括“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或单位同意组展单位组织出国展览团组、向参展企业发出出国任务通知书并承担对出国展览团组的外事管理责任”方面的相关内容。
关于提前批准出展项目,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或因展览会筹备周期长需提前审批的项目,中国贸促会可提前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具体说也就是只要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展览管理办公室将依照规定受理并办理审批手续,但前提条件是,组展单位必须提前提出项目申请。
关于组展单位与参展企业签订正式参展合同,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组展单位应与参展公司签订正式参展合同。该合同是指书面合同。根据该规定,展览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在受理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时,将抽查参展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目前不少组展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招收参展企业的习惯做法,将来展览管理办公室审验参展合同的时候,只认同组展单位与参展公司直接签订的参展合同,受委托单位与参展公司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
新《办法》取消了备核管理制度,而在新管理办法生效前,组展单位依照原办法已经展开赴原备核管理国家出展项目的筹备工作,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需要设定一个取消备核管理制度的过渡期。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会田介绍说,2007年6月30日以前开幕的赴原备核管理国家的展览会项目,仍然依照原办法履行备核手续,但申请备核时须另外提交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幕的赴任何国家的展览会项目,一律依照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展单位在提交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时须提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展单位提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的内容应该包括招展过程中向有关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为避免假冒伪劣产品参展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展品侵权可能性分析和展览现场处理有关纠纷的预案。
另外,针对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展览团后勤服务商基本情况及对其应急能力的评估、与旅行有关的参展人员国外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展场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在新《办法》中,对于大型出国展览团的管理和组展单位资质评估两项原则规定得到了落实。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对大型出国展览团管理的原则规定,沿用了原办法的规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仍将沿用原来施行的管理办法。赵会田指出,但其原有管理规定需要根据我国出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修订。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展单位资质及其评定,是我国出展协调管理工作中的新事物。赵会田介绍,对于组展单位资质的评定办法,初步设想是根据组展单位年度实际办展项目总数、展位总数、计划实施率、计划展出面积实施率、项目平均展位数、人员复核调整次数以及对管理办法的遵守情况等指标,对组展单位的资质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定的资质作为审批组展单位下一年度出展项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