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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经贸展览管理新办法有六大特点
由中国贸促会发布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其特点及实施要点一直备受业界关注。近日在沈阳召开的2006年全国出国经贸展览工作会议上,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会田指出,新《办法》贯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结合出国办展活动的实际,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的义务和权限,引入综合执法体制,将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他认为,新《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有六个鲜明特点:
一是明确了出国办展审批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并特别指出,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贸展览会(即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国参展)以及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和参加经贸展览会不是中国贸促会审批管理工作的管辖范围。
二是扩展了出国办展组展单位的范围。新《办法》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组展单位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组展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水平式规定,这意味着组展单位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
三是取消了出国办展备核管理制度。原管理办法规定,组展单位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或未建交国家以外的国家举办展览会,可以先行开展筹展活动并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直接向中国贸促会申请核发备核批件。赵会田介绍说,当时设立这一制度的前提是,组展单位的资格是经过核定的。他认为,在组展单位资格审批已经取消的情况下,组展单位的范围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备核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如继续执行该制度,会破坏审批管理制度的统一性,造成审批管理机关与组展单位间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且会引发管理漏洞。
四是明确了对违法出国办展行为的查处办法。新《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不得从事出国办展活动,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出国办展活动。境外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中国从事出国办展活动。”赵会田指出,违反这一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经被发现,中国贸促会应予制止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而原管理办法只对经审定具有组展资格的单位做出了管理规定。
五是强化了对出国办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管。新《办法》规定,组展单位在提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申请时必须提交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并在出国办展全过程中认真执行。赵会田强调说,如执行不力在外造成严重影响,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建立参展单位侵权公示制度,被公示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出国展览团。
六是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与组展单位间及组展单位对参展单位的义务。新《办法》规定,中国贸促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组展单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组展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组展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组展单位向贸促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批准后,组展单位应向相关企业提供准确、全面的展览会信息,与参展企业签订正式参展合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