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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经贸展览管理有法可依
特点鲜明要点明确 出国经贸展览管理有法可依——中国贸促会展览办负责人详解《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6月18日,《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其特点及实施要点一直备受业界关注。7月20日,在沈阳召开的2006年全国出国经贸展览工作会议上,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会田就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新《办法》特点鲜明
赵会田指出,新《办法》贯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结合出国办展活动的实际,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的义务和权限,引入综合执法体制,将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他认为,新《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相比,特点鲜明,主要表现在:
首先,明确了出国办展审批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赵会田认为,新《办法》对出国办展行为做出了具体定义,并特别指出,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贸展览会(即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国参展)以及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和参加经贸展览会不是中国贸促会审批管理工作的管辖范围。
其次,扩展了出国办展组展单位的范围。新《办法》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组展单位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组展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水平式规定。赵会田说,这意味着,组展单位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
第三,取消了出国办展备核管理制度。原管理办法规定,组展单位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或未建交国家以外的国家举办展览会,可以先行开展筹展活动并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直接向中国贸促会申请核发备核批件。赵会田介绍说,当时设立这一制度的前提是,组展单位的资格是经过核定的。他认为,在组展单位资格审批已经取消的情况下,组展单位的范围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备核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如继续执行该制度,会破坏审批管理制度的统一性,造成审批管理机关与组展单位间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且会引发管理漏洞。
第四,明确了对违法出国办展行为的查处办法。新《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不得从事出国办展活动,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出国办展活动。境外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中国从事出国办展活动。”赵会田指出,违反这一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经被发现,中国贸促会应予制止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而原管理办法只对经审定具有组展资格的单位做出了管理规定。
第五,强化了对出国办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管。新《办法》规定,组展单位在提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申请时必须提交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并在出国办展全过程中认真执行。赵会田强调说,如执行不力在外造成严重影响,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建立参展单位侵权公示制度,被公示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出国展览团。
第六,明确了中国贸促会与组展单位间及组展单位对参展单位的义务。
赵会田介绍说,新《办法》规定,中国贸促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组展单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组展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组展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组展单位向贸促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批准后,组展单位应向相关企业提供准确、全面的展览会信息,与参展企业签订正式参展合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合理收费。
施行细则明确
在新《办法》中,审批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施行细则非常明确。但赵会田强调说,在新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组展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其中一些施行细则的规定。
关于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的查验。新《办法》第五条对审批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明确,首次提出项目申请的组展单位除提供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赵会田指出,其中第1项要求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须包括以下相关内容:境内地区和行业发展状况与办展项目的适应性、赴展国市场需求与境内地区和行业发展状况的适应性、组展单位与境内目标企业的联系情况及境外租用展览场地的可行性。
他讲道,第2项要求提供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是指,组展单位在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同时,须持登记证书原件供展览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查验。
第6项要求提供的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函,须包括“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或单位同意组展单位组织出国展览团组、向参展企业发出出国任务通知书并承担对出国展览团组的外事管理责任”方面相关内容。
关于提前批准出展项目。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或因展览会筹备周期长需提前审批的项目,中国贸促会可提前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赵会田指出,只要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展览管理办公室将依照规定受理并办理审批手续,但前提条件是,组展单位必须提前提出项目申请。
关于组展单位与参展企业签订正式参展合同。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组展单位应与参展公司签订正式参展合同。该合同是指书面合同。根据该规定,展览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在受理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时,将抽查参展合同。赵会田认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目前不少组展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招收参展企业的习惯做法,将来展览管理办公室审验参展合同的时候,只认同组展单位与参展公司直接签订的参展合同,受委托单位与参展公司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
关于取消备核管理的过渡期。新《办法》取消了备核管理制度,而在新管理办法生效前,组展单位依照原办法已经展开赴原备核管理国家出展项目的筹备工作,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需要设定一个取消备核管理制度的过渡期。赵会田介绍说,2007年6月30日以前开幕的赴原备核管理国家的展览会项目,仍然依照原办法履行备核手续,但申请备核时须另外提交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幕的赴任何国家的展览会项目,一律依照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展单位在提交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时须提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赵会田指出,组展单位提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的内容应该包括招展过程中向有关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为避免假冒伪劣产品参展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展品侵权可能性分析和展览现场处理有关纠纷的预案。
另外,针对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展览团后勤服务商基本情况及对其应急能力的评估、与旅行有关的参展人员国外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展场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两项原则规定得到落实在新《办法》中,对于大型出国展览团的管理和组展单位资质评估两项原则规定得到了落实。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对大型出国展览团管理的原则规定,沿用了原办法的规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仍将沿用原来施行的管理办法。赵会田指出,但其原有管理规定需要根据我国出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修订。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展单位资质及其评定,是我国出展协调管理工作中的新事物。赵会田介绍,对于组展单位资质的评定办法,初步设想是根据组展单位年度实际办展项目总数、展位总数、计划实施率、计划展出面积实施率、项目平均展位数、人员复核调整次数以及对管理办法的遵守情况等指标,对组展单位的资质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定的资质作为审批组展单位下一年度出展项目的依据。
新《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出国办展活动的审批管理,已经从政策约束发展到法律规范。在会上,赵会田最后表示,在今后的审批管理工作中,中国贸促会将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联系、依靠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团结广大组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和管理责任,把新管理办法贯彻好、实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