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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2年度中央储备棉轮入交易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起的国家法定工作日,结束时间以有关公告为准。轮入品种为2021/22年度生产加工且已纳入新疆棉花专业监管的锯齿细绒棉。
  
  第三条 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挂牌,公开竞价交易。
  
  第四条  中储棉公司(买方)及其直属企业、交储企业(卖方)、储备棉承储仓库、储备棉公证检验承检机构等相关各方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轮入交易和价格
  
  第五条  参加轮入交易的交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2021/2022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示后确定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
  
  3.无未处理完毕涉及储备棉交易纠纷、交易遗留等问题。
  
  第六条  交易市场联合中储棉公司对参与轮入的交储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交易市场通知有关交储企业。交储企业须在交易市场开户成为交易商后,方可参与轮入交易。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中储棉公司会同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统一对外公布轮入竞买最高限价。轮入竞买最高限价为中储棉公司指定轮入仓库的到库最高限价,每日调整一次。
  
  第八条  轮入棉花的交易报价品种为3128B级锯齿细绒棉,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异性纤维含量为L档。实际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九条  每个交易日上午,中储棉公司通过中国棉花网公布当日挂牌采购详细信息,包括交货仓库、数量、采购最高限价等。由交易市场组织竞价交易,以最低价成交。具体按《2022年度中央储备棉轮入竞价交易办法》执行。
  
  交易结束后,由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统一公布每日成交价格。
  
  第十条  交易市场根据竞价交易成交结果生成《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交储企业须在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将拟交储棉花批次信息作为附件提交交易市场,交易市场确认所提交批次已纳入新疆专业监管、由交储企业加工、且在新疆监管库公证检验结果颜色级白棉3级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后,办理合同见证。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轮入期间,当前一个工作日国内棉花现货价格低于18600元/吨(含)时启动轮入、高于18600元/吨时停止轮入。
  
  第十二条  轮入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交储企业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保证金。交易市场根据成交情况按照每吨500元实时扣划,其中4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市场保管,100元作为棉花质量保证金由中储棉公司保管。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交储企业如期履约。因交储企业违约而扣减的履约保证金由中储棉公司上缴中央财政。棉花质量保证金用于入储期间棉花崩包、炸包、污染霉变的整理复包,保障入储棉花质量和包装符合要求,并在必要时用于有关棉花二次结算事宜。
  
  第三章  质量与包装要求
  
  第十三条  轮入棉花质量要求
  
  交储的棉花每批质量要求如下:
  
  1.颜色级为白棉1、2、3、4级、淡点污棉1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长度级为28毫米及以上的比例不得低于80%;
  
  3.马克隆值级要求为A级、B级比例不低于80%;
  
  4.长度整齐度指数为U3档(中等)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5.断裂比强度为S3档(中等)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6.轧工质量要求为中档及以上;
  
  7.单批在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个数不超过2个;
  
  8.现场实测单包回潮率均低于10%;
  
  9.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轮入棉花包装要求采用棉布外捆扎方式。包装材料和捆扎材料须符合GB 6975-2013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H/T 1068-2010《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等规定。同一批次棉包的包装和捆扎材料应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棉包外形和尺寸要符合GB 6975-2013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Ⅰ型包规定,每批平均单包净重(生产在线重量)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棉包条码固定在棉包两头,刷唛要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 1103.1-2012)中包装标识标志要求,在棉包两头刷明棉花产地、棉花加工单位、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内容应齐全,字迹应清晰。
  
  第十五条  轮入棉花每批186包或93包,经到库初验或公证检验后剔包的,186包批次的不得少于170包,93包批次的不得少于85包。不同采摘方式的棉花应分别组批。棉花批号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库初验
  
  第十六条  交储企业应在合同签署后次日起45日内,将拟交储棉花送到合同约定的承储仓库并完成初验。
  
  第十七条  中储棉公司根据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下发《预入库通知书》至相关承储仓库。承储仓库据此做好入库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交储企业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后,需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提交《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纸质和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版)(与合同附件批次信息一致),送承储仓库审核。棉花入库时,随货提供与交储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
  
  第十九条  承储仓库应对照中储棉公司下发的合同号及拟交储批次信息,审核交储企业提供的材料,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交储企业。审核通过的,排定入库计划,通知交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将交储棉花送至承储仓库。
  
  第二十条   交储企业要按合同集中交货,在棉花发运前须与承储仓库沟通联系,并通过中国棉花网下载储备棉出入库预约APP进行入库预约登记,便于承储仓库做好入库安排、协调检验机构做好入库公证检验工作。如交储企业未按预约期限运输到库或未办理预约直接运输到库,仓库有权拒收,有关责任及费用由交储企业承担。交储企业累计3次未办理预约直接到库或无故未按预约时间到库,暂停其交易两周;累计6次未办理预约直接到库或无故未按预约时间到库,则直接取消其本年度储备棉交易(含轮入和轮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承储仓库负责入库初验。在接收入库前,承储仓库应检查拟入库棉花批次是否已通过审核、火车运输车厢铅封是否完好、汽车运输车辆是否苫盖严密、棉花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凡棉花批次信息、外观、包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接收入库。
  
  如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苫盖的,需按规定苫盖完好,并在库外观察24小时后方可入库卸车。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符合入库要求的棉花,由承储仓库安排入库卸车,并安排专人监卸和查验,填写《卸车情况记录表》和《入库信息登记表》,核对条码和唛头是否清晰、棉包露白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是否有污染霉变破损棉包等。
  
  第二十三条  如承储仓库初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整批退出,不得接收,由交储企业自行处理:
  
  (1)棉包露白数量超过该批总包数的10%,或有较严重崩包、炸包的;
  
  (2)交储棉花与《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或合同附件批次不符的;
  
  (3)污染、霉变、水残、雨淋的棉包单批超过3%的;
  
  (4)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
  
  (5)包装材料不符合棉花包装标准;
  
  (6)未悬挂条码,或条码不完整、脱落、丢失单批超过5%的;
  
  (7)棉包上没有取样切割刀口;
  
  (8)棉包包头有二次缝合或有条码更换痕迹的;
  
  (9)入库棉花超出合同规定入库期限的;
  
  (10)每批平均单包净重(生产在线重量)超标。
  
  第二十四条 如承储仓库初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剔除问题棉包,按剔除后实际重量报验:
  
  (1)污染、霉变、水残、雨淋的棉花单批低于3%的;
  
  (2)未悬挂条码,或条码不完整、脱落、丢失单批低于5%的。
  
  (3)有少量或轻微崩包、炸包的。
  
  第二十五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仓库负责整理,交储企业负责整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初验过程中,承储仓库发现交储棉花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驻库检验机构反映,同时停止该企业棉花入库,及时上报中储棉公司。中储棉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中储棉公司通知交易市场取消该企业交储资格。
  
  初验合格后,承储库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
  
  第二十七条  交储企业对入库的棉花可进行全程监卸,因承储仓库野蛮装卸导致的破包、崩包、炸包,责任由承储仓库承担。
  
  第二十八条  每个合同实际交储批次中不得混有其他批次棉包,发现混批的棉包由承储仓库在初验入库时予以剔除。
  
  第二十九条  棉花入库后承储仓库需72小时不间断巡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已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的棉花,承储仓库未接到中储棉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棉花出库单》《异常棉花出库单》或《储备棉出库单》等出库手续,一律不得出库及核减库存。
  
  第三十一条  初验时查验信息不一致的、不符合入储要求的、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交储的棉花不予上报初验,由承储仓库要求交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并通知交储企业对棉花自行处置。承储仓库需填写《初验异常情况报告单》上报中储棉公司。交储企业未在承储仓库规定期限内移库的棉花,需与承储仓库签订代保管合同,并及时投保,明确责任。
  
  第五章  公证检验
  
  第三十二条  中储棉公司将拟轮入承储仓库提前通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安排承检机构负责承储仓库现场公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  入库公证检验采取现场扦样、逐包检验的方式。入库公证检验的重量和品质结果,作为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轮入质量要求及结算货款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的在库公证检验承检机构应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和衔接。承储仓库将《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条码汇总表》、包装材料等交承检机构,并根据承检力量合理安排工作场地,配备满足现场作业和公证检验需要的称重、装卸、复包、数据传输等必要设备,做好配合公证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储仓库对入储棉花数量、质量负责把关。包括核验入库重量、确保每包棉花必须现场取样、配合承检机构检查棉包是否有调换痕迹、必要时开包检查异常棉包等,以尽可能确保入储棉花质量符合要求。发现异常,应通知承检机构对异常批次停检,并及时报告中储棉公司。
  
  第三十六条  现场扦样若必需剪开捆扎带开包,应从原取样切割刀口就近位置进行,原则上剪开捆扎带数量不得超过1根。禁止在棉包两端或随意在任意位置剪开捆扎带,禁止未经承储仓库现场人员许可随意增加剪开捆扎带数量,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检机构负责。
  
  第三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在现场扦样后10日内出具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将公证检验电子证书交承储仓库,并进行书面交接;同时公证检验结果上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数据系统。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统一将检验数据以电子数据接口方式交中储棉公司。
  
  第三十八条  公证检验结果的确认
  
  1.承储仓库需根据承检机构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对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2日内报告中储棉公司统一申请复检,否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2.承储仓库应在收到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后2日内通知交储企业确认检验结果。如果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后5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交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维持原验结果的,复检所发生的搬倒、检验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中储棉公司根据公证检验结果,符合入储要求的棉花出具《储备棉入库通知书》下发承储仓库。不符合入储要求的棉花开具《不合格棉花出库单》下发承储仓库,由承储仓库通知交储企业出库。
  
  交储企业应于《不合格棉花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办理出库,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未出库的,交储企业需与承储仓库签订代保管合同,并及时投保,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承储仓库接到《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后,要核对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是否经本库及交储企业确认,已经确认的通过主营业务系统填制《储备棉入库单》并上报;未经确认的不得上报。
  
  第四十一条  填报《储备棉入库单》的棉花,承储仓库未接到中储棉公司的《储备棉出库单》或《异常棉花出库单》等出库手续,一律不得出库及核减库存。任何情况下承储仓库均不得擅自动用、抵押储备棉。
  
  第四十二条  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后,除用于复检等用途消耗的,应将棉样按批整理交回承储仓库。承储仓库应按中储棉公司统一要求规范管理棉样。
  
  第四十三条  轮入期间,中储棉公司和承储仓库可根据需要对入储棉花随机抽样,密码送检。检验结果如与承检机构出具结果差异超过合理范围,中储棉公司可申请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安排对该库部分或全部棉花进行再检验。再检验结果差异超过允差的,追究原承检机构责任。如已与交储企业结算的,中储棉公司将依据再检验结果与交储企业二次结算,优先从交储企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取,交储企业须予以配合。允差标准由中储棉公司商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另行规定。
  
  第六章  货款结算与保证金释放
  
  第四十四条  中储棉公司收到《储备棉入库单》后进行审核、登记,根据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入库公证检验数据生成《储备棉入库结算单》。
  
  第四十五条 收储棉花颜色级、长度级、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轧工质量差价按中国棉花协会2022年7月质量差价表,货款计算以包为单位。
  
  第四十六条  《储备棉入库结算单》通过储备棉出入库预约APP发布,交储企业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第四十七条  交储企业根据《储备棉入库结算单》的金额和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邮寄至中储棉公司,中储棉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无误后向交储企业支付全部货款。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7号
  
  收件人:中储棉公司财务部
  
  联系电话:010- 83326500
  
  第四十八条  交储企业若在当地农发行有贷款,应向中储棉公司提供农发行账户信息,供结算货款使用。交储企业提供的付款账号应与合同账号一致。中储棉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未提供正确账户导致货款延付等,产生的损失由交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释放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交储企业对交储棉花入库公证检验结果确认并完成结算后,中储棉公司根据《储备棉入库单》,通知交易市场释放履约保证金。
  
  2.棉花质量保证金。储备棉采购结束,如棉包未发生严重崩包炸包(即上垛后崩包炸包比例不超过3%的),中储棉公司扣除崩包、炸包、污染霉变棉包的整理费用,在入库完成后90日内予以释放。
  
  需复包整理的棉包,承储仓库应与交储企业事先确认。复包整理费用标准为:崩包炸包复包(恢复包型)50元/包,因崩包炸包造成棉垛垮塌倒垛搬倒20元/吨,污染、霉变晾晒整理25元/包,破包缝补10元/包。整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由承储仓库向交储企业开具发票。
  
  如入库码垛后棉包发生严重崩包、炸包,即上垛后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含)的,棉花质量保证金全部扣除不予释放。
  
  第五十条 初验、公证检验等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入储要求棉花的入、出库费、配合公检费、搬倒费、剔包挑拣费、超过规定出库期限的保管费由承储仓库向交储企业收取。收费标准为:汽车入(出)库费30元/吨,火车入(出)库费50元/吨,保管费0.6元/吨天,配合入库公检费80元/吨,倒垛搬倒费50元/吨,剔包挑拣费(含所需倒垛搬倒)55元/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储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按照履约违约处理,扣除违约批次或违约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1.交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或未提交拟交储棉花批次信息;
  
  2.最终交储棉花批次与《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附件批次不一致的;
  
  3.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拟交储棉花运抵合同指定承储仓库办理初验入库的(以承储仓库初验合格并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日期为准)。属于承储仓库原因导致交储企业违约的,由承储仓库赔偿交储企业损失。
  
  4.棉花质量存在掺杂使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按储备棉购销合同所约定的数量交货,每个合同实际交储数量少于合同数量超过15% 的;
  
  若交储企业能证明所交棉花在新疆监管库公证检验结果颜色级白棉3级及以上比例不低于80%、其他指标符合入储要求,入库公证检验结果不符合入储要求,不能入储,但不计违约。
  
  6.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交储企业如通过更换包装、更换唛头标识或拆包后重新加工皮棉用于交储,一经发现,中储棉公司将通知交易市场立即取消其交储资格,并通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三条  凡参与2022年度中央储备棉轮入的交储企业发生一次违约(按合同计算次数),则在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基础上暂停交易一周;第二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基础上暂停交易两周;第三次发生违约,则直接取消其本年度储备棉交易(含轮入和轮出)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轮入过程中,如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入储条件,无论棉花是否已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责任均由交储企业承担。
  
  第五十五条  交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出后,如需作废或更改,必须征得中储棉公司同意。否则中储棉公司将暂停其交储资格,并由交储企业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十六条  轮入棉花质量由加工企业终身负责,交储企业负总责。在入库、保管和出库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棉花质量存在入库时未发现的严重问题,必要时中储棉公司将会同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交储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经查属实的,中储棉公司将取消该加工企业加工棉花的交储资格,并通知交易市场暂停交储企业储备棉交易资格直至交储企业全部赔偿中储棉公司损失。
  
  第五十七条  在储备棉轮入过程中,如发现承储单位存在乱收费等问题,交储企业可向中储棉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60-2856,传真:010-58931123。交储企业也可通过储备棉出入库预约APP“在线投诉”模块进行投诉反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业务时间,均在正常情况下适用。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处理期限。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中储棉公司将商有关单位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储棉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