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之相配套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的条例。自2018年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借鉴、问题倒逼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后,终于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该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条例》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同时推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变角色、找准自身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了解决路径,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规基础,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制度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