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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中小企业危机、服务市民生活,全国各地重磅措施早知道!

  继日前苏州发布政策措施后,部分省市相继出台政策,助防控疫情和中小企业降损。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
  
  上海出台企业减负政策
  
  在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社局公布: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将实施以下减负措施,包括: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月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等。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浙江各地出台务实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浙江各地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各项工作,连日来相继出台政策举措,力争将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2月5日,宁波出台18条意见,从加强社保支持、降低融资成本、调减税收、减免房租等当面,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对受疫情影响企业临时下浮社保费率;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同时确立首批5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并给予相关防疫企业优惠利率。
  
  此前,2月4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台9条措施,明确国有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给予加倍确认;同时,支持国有企业积极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紧缺药品物资,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给予特殊对待。
  
  浙江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处长朱红卫表示:“希望通过国资9条这样政策的出台,能够全面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到疫情防控的攻坚战里来,配合国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随着企业复工日期临近,不少地方密集出台政策保障企业顺利开工。2月5日,嘉兴发布保障企业返岗返工“12条”政策,对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最高1500万元;秀洲区发出倡议书,对尚未开复工、开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商户,免收2月份租金,3、4月份租金减半。
  
  嘉兴市经信局局长卓卫明介绍:“明天我们将再出台20条,关于金融支持、财政扶持等一系列的支持扶持政策。”
  
  广东人社厅出台重要减负政策
  
  广东人社厅于2月2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解决部分企业因员工无法正常上班、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等问题,最大程度降低现场集中办理业务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稳定企业和参保人信心,保障企业和参保人权益,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平稳有序。通知明确规定: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山东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2月4日,从山东省政府官网获悉,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印发
  
  

     宁波发布18条帮扶中小企业措施
  
  2月4日,宁波宣布已经出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政策意见》,帮助27万家中小企业度过难关。
  
  “《意见》覆盖了社保、金融、财税、外贸、房租等方面。”宁波市发改委副主任鲍正操在2月4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的具体内容。
  
  社保减负政策共2条。包括在全国率先出台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对近3年新上规模中小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金融帮扶政策共6条。主要涉及:鼓励宁波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三家政策性银行在宁波的分支机构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惠及2994户。减免小微企业2020年度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服务、托管登记服务、开户服务和交易过户等费用。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企业保险费用。其中,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在全国率先实施贴息优惠,惠及上万家中小企业。
  
  财税经济政策共5条。包括: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调减税收定额;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对2020年宁波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外贸服务政策共3条。主要涉及:对宁波市因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提高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加大外贸企业涉外法律援助力度。
  
  房租减免政策综合设计了1条政策。即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市里创新平台评选、文创园区扶持、园区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同时,我们也积极鼓励民营业主主动减轻小微企业房租负担,共渡时艰。
  
  鲍正操说,政策还要求继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政府会与企业一起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
  
  长兴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定增长。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抵质押物贷款比例等方式,确保2020年实体经济贷款增幅达到2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企业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20BP以上,对防疫重点领域的生产企业,可提供贷款贴息。同时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2020年全县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4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3.鼓励银行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银行机构要通过线上平台深入开展“百名行长进千企”活动,建立绿色通道,组织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靠前服务,力争全县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均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湖州银保监分局长兴监管组)
  
  (二)支持企业用工。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单位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对企业新引进大专及高级工以上的,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鼓励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降低至0.5%,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6.减轻企业税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达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电费无法按时缴纳的企业,不采取欠费停电措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长兴城投集团、长兴交投集团、长兴文旅集团、长兴金控集团、县供电公司)
  
  7.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标准在《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2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提高10%,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8.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
  
  9.扶持“双创”载体。政府创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众创空间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与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
  
  10.优先推荐科技绿色项目申报。对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省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支持外贸出口。
  
  11.加强外贸支持。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前期已经支付参展费用,不能参加境外国际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2.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疫情导致国外订单无法履行合同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外贸企业,将合同文件和申请书提交商务部门,由县商务局及时对接国家、省、市贸促会,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帮助企业对接省、市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积极应对因疫情引发的各类贸易限制和阻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福州10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难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印发

  
  青岛出台18项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2月3日,青岛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执行等四大部分18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通知》出台了实施援企稳岗、缓缴社会保险费、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等3项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2月31日前,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通知》出台了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优先办理退税、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等4项政策,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优先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在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对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进行减免,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通知》出台了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等5项政策。
  
  在完善政策执行方面,《通知》出台了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等6项政策。
  
  

     济南出台17条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2月4日下午,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强化要素保障、支持科技创新、优化提升服务六个方面,梳理出台17条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每条都是中小微企业所急需,政策含金量高,扶持支持力度大,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推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不断健康发展。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 、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第五条、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个月房租免收、4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省、市物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3个月(2020年1月-3月)生产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
  
  第十条、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须品、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
  
  第十二条、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优化提升服务 深入推广“一网通办”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据介绍,本政策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济南市遵照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
  
  “暖企”八条
  
  第一条【应急保障】
  
  对2020年2月10日前复工生产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企业新购设备在2月10日前开展前述生产活动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疫情期间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大型超市门店、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生产保障】
  
  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保障复工企业优先采购急需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开展免费配送服务,优先安排病毒筛查检测,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2019年产值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攻关奖励】
  
  发挥生物医药强区、人才强区资源优势,鼓励应急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100%、70%、50%的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金融纾困】
  
  进一步发挥“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服务超市”作用,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第五条【投产奖励】
  
  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入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租金减免】
  
  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房租。房租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稳岗就业】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按其上年度获得稳岗补贴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培训补助。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大项目庆百年”公建项目,创造特色就业岗位。
  
  第八条【创新扶持】
  
  鼓励孵化器(区级以上)减免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给予表彰。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遵照执行,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政策。由区政策研究室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