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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意见》要求,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要求,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
  
  《意见》要求,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意见》要求,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
  
  《意见》要求,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