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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如何迈过“原产地标准”这道坎

来源:国际商报 (南京检验检疫局 丁长影) | 发布日期:2006-03-08

    1.服装出口泰国降税幅度高达33~46%

  2005年7月20日,随着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的执行,我国产品出口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6国,即可以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FORME证书在进口国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在东盟六国中,泰国平均税率最高,关税配额产品按配额内税率计算,平均税率达15.5%,而其纺织品平均税率为21.5%,经过正常产品降税过程,税率将会有显著的降低,2005年7月1日起其平均税率降至16.9%,2007年1月1日起降至10.6%,2009年1月1日起降至4.7%,2010年降为0。

  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后,我国纺织行业面临发展的机遇,对此东盟国家也有所期待。泰国坚持对大量的纺织品制定特定的原产地标准,降低自贸区原产地的要求,以扩大对我国的出口,就体现了对方的这种搭上中国发展快车的愿望。而我国的服装产品出口到泰国一般可以享受10~17%的降税,即由降税前的30~37%降为20%,降税幅度高达33~46%,对于我国纺织企业开拓泰国市场也是一个发展的机遇。

  2.享受不到优惠的阻碍2005年8月以来,南京某公司出口泰国服装共12批,计8850美元,按照泰国的最惠国关税征收需要3274.5美元的关税,如果办理了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E,只要交纳1770美元的关税,两者相差了1504.5美元。然而当签证机构在准备为该公司签发FORME证书时发现,该公司加工服装所使用的面料及辅料均是从香港进口,无法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因此无法签发FORME证书,该公司也就无法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3.原产地标准是道硬坎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为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各国均执行同一个原产地标准,将原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即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份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可以按照“特定原产地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是指非原产材料已经过税则归类改变、完成特定加工或者制造工序、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上述标准的规则,并针对一些特定产品制订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对百分比标准的补充。实施该标准的特定产品是和货物贸易协议同时从2005年7月20日开始执行。目前第一批列入特定产品清单的产品共包括472项(6位HS)。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或选择适用“特定标准”,列入选择性标准的特定产品共有466项产品。第一批的选择性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列入“税则归类改变”的有42项产品,列入“加工工序标准”的主要是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424项产品。选择性标准一般是放宽了百分比标准的要求。

  对于此案例中的服装,要判别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既可以选择“增值标准”,也可以选择“特定标准”。增值标准要求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特定标准为“加工工序标准”,即要求从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或经整理的织物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服装。由于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全部从香港进口,达不到增值标准,而其进口的面料不属于从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或经整理的织物,而是直接对面料进行裁剪、缝制等,因此也不能满足特定标准。根据特定标准,要使用进口面料,必须在国内经过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等加工工艺之后进行裁剪缝制才能达到原产地标准的要求。

  4.对企业的建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可在零关税、免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顺畅地进入东盟国家市场,有助于我国企业扩大出口;同时东盟国家的产品也可以顺畅地进入中国。有助于实现国际市场多元化,拓宽出口渠道,分散市场风险;我国企业可以降低进口东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成本;市场的扩大和延伸,有助于吸引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

  在此案例中,该企业在2005年8月之前一直没有出口到泰国的产品,而8月之后即开始订单不断,体现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已经开始转向企业主动利用的意识,但是该案例也反应了企业还没有理解要想真正享受种种政策优惠所需要的书面证明和相关条件,此例中,只要所使用的面料在国内经过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等加工工艺即可办理FORME证书,享受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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