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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丝绸反倾销案初裁出台

来源:财经 | 发布日期:2006-05-09

      否定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确定了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
       
      经过近一年的诉讼,深受国内纺织界关注的印度对华丝绸产品反倾销案有了初步结果。
        
      4月27日,印度反倾销调查局作出初裁,否定了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确定五家被抽样企业的倾销幅度在57.42%-115.74%之间,22家未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07.91%。同时决定采用最低限价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
        
      去年5月18日,印度调查机关应国内产业中央丝绸局的申请(另有五家协会的支持),提起反倾销调查,决定对原产于自中国的每米克重在20克-100 克的绸缎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的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则为2000年4月1日至2004 年9月30日。
        
      此案受到业界普遍关注,当时正值中美、中欧纺织品争端,而该案涉及金额达1.8亿美元,为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同时,坊间传出中国企业为迎合印度进口商不惜低开发票的说法,此后纺织行业掀起了规范出口秩序的自律行动。2006年1月,商务部颁布《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立案后,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被抽样;包括重庆宏美达在内的12 家未被抽样企业以回答市场经济问卷的方式申请区别税率。针对印度原告的申诉,中方要求印度提出更多的数据,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印度调查机关对于大部分要求驳回,并否决了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印方给出最低限价方式,是指将中国出口产品的到岸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数额,作为临时反倾销税进行征收。中方企业的代理律师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晨律师表示,最低限价和反倾销税都需要根据倾销幅度判断,同时考虑损害幅度。印度调查机构在倾销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他表示,此次裁决尽管倾销幅度颇高,但是损害幅度低于倾销幅度。
        
      杨晨认为,尽管最低限价高于调查期内的丝绸行业市场价格,但鉴于当前丝绸出口价格已经上浮,所以,该限价对于目前大部分企业来说依然可以继续出口。但他同时提醒,目前中国丝绸出口价格处于近年来价格较高的时期,如果仲裁维持初裁结果,在蚕茧丰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下滑时,该最低限价会导致中国部分丝绸出口企业对印度出口面临困难。
        
      此次代表纺织品进口商会的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也认为,印方裁定的倾销幅度过高。他还表示,由于对不同的产品,印方给出了不同的最低限价,需要等企业仔细评估后才能够清楚其影响。
        
      但此次初裁并非最终结果。杨晨表示,理论上终裁需要在初裁180天内做出,而且期间可能会对中国企业进行核查。他表示,此次初裁并未提及低开发票事项,但如果核查则有可能涉及。“不过我们目前并没有接到核查的正式通知。”
        
      张毅介绍,国内相关企业目前正在着手评估初裁的影响,同时准备开会讨论下一步的对策。“我们想搞一个价格承诺。提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使大多数企业未来都能够继续出口。”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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