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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出口服装的备货与检验
一、出口备货的总体要求
准备货物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也是卖方(出口方)的基本义务。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而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做好交付货物工作的基础是货物的准备。
在备货的过程中,出口商无论是出口纺织原料、纺织面料,还是服装,都必须掌握以下总体原则:
(一)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系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在备货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二)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货物的包装如同品质一样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国家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视作对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包装标志也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刷制。运输标志的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另有指定的,则必须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有无要求的,则由出口方自行选定的运输标志,一般应包括收(发)货人缩写、目的港、件号等内容。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等),一般应予照办。
(三)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重要义务。在实际交货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超交或少交的情况,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卖方交货责任的要求是严格的。根据生产和交货的实际需要,卖方在与买方磋商签订合同时,可对交货数量留有一定的机动幅度达成特别约定,如规定“溢短装条款”,这样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在数量上就可在规定机动幅度内有所伸缩。
在备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中的货损,以及按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的规定数量为宜。
(四)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与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若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二、出口备货的流程与主要工作
(一)出口备货流程
出口备货是指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也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第一步。
出口主体不同,出口备货的流程也有所不同。对进出口公司来说,需要与生产供货企业签订国内购销合同;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应该及时安排好出口商品的生产;对通过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来说,应该与代理公司密切合作,按时完成出口商品的生产。相对来说,进出口公司的备货流程环节最多,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备货比较简明。
(二)出口备货的主要工作
出口备货的工作很多,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出口合同的交货义务,出口备货的主要工作有: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然后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状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有的纺织商品进仓后,若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刷唛头和其他必要的标志,指示性、警告性标志,毛净重、包件长、宽、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等,有的还须视客户要求和市场习惯,标以买卖合同号、订单号、信用证号、进口许可证号、货号、花色号、型号等。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出口贸易的特点,归纳起来出口备货工作的重点是做好以下几点:
1.下达联系单(或)签订国内购销合同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常由出口部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或称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无实体的出口公司则向国内的工厂签订国内的购销合同。无论是哪一种类,有关部门都要以联系单或国内的购销合同为依据,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请报验和领证等项工作。所以该单据同时也是国内进出口公司内部之间或与内地工厂进行制单结汇的依据。
此类单据在缮制时要与原合同相符,用中文填写,并且清楚、完整。
联系单(或国内购销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货号、规格、数量和价格。
(2)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3)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
(4)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
(5)运输方法、运输负担。
(6)结算方式及日期。
(7)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
这对外贸公司的国内购销合同特别重要。比如:“供方不能交货,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一定比例,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需方中途退货,按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一定比例,向供方偿付违约金;因逾期供货,客户取消合同并索赔,或同意降低价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出口生产企业加强出口部门和生产部门间的管理和核算时,也应该重视双方的违约责任。
2.拟定跟单计划,抓好生产进度,满足交货期要求
从签订合同到交货出运这段时间,出口商对能否按时交货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前,出口商对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生产供货情况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出口商就必须一环扣一环地落实生产和交货进度。
(1)纺织原料出口跟单 在纺织原料的出口中,出口商要根据原料产地的环境状况,了解气候、温度、水土等对纺织原料的生长的影响,有无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如:棉花产地的历史和近期的气候环境、桑蚕饲养中桑叶的供应、柞蚕野外树林放养环境等。除此之外,更要熟悉和了解纺织原料加工企业的状况,如:棉花的轧花加工企业、加工生丝的缫丝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等,定期到企业督促检查,这对完成生产任务、按时交货是十分重要的。
(2)纺织面料出口跟单 在纺织面料出口中,除了一般规格的白坯布外,大多需要提交色布等样品,提供给买方予以确认。在此期间,出口商必须与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条件以及工人操作水平做到心中有数。对有些具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帮助企业一起制定生产工艺和生产计划。有的产品必须无梭织机生产、有的产品对后整理有特殊要求,如免烫整理、阻燃整理等等,跟单计划就要统筹安排,对一道道生产工序进行检验和敦促工作,直至成品包装出厂。
(3)服装出口跟单 服装的出口备货较之纺织原料和面料出口更为复杂,因其生产工艺流程长,任何一道环节都不能出错。在服装出口跟单计划中,尽管拟定了各项工作实施的时间表,但有些工作实施的先决条件是买方提供的物件或单证。算料时需要具有颜色搭配的定单;定购辅料需要辅料样品和色样;服装打样需要原样和纸样等。客供标签/吊牌应在服装生产前到位;买方信用证应在规定得到证日内到达,这些客供物件或单证的延误无疑会影响到整个跟单计划。因此,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卖方应避免消极等待。在拟定好跟单计划,确定了需要这些客供物件或单证所需时间后,卖方应该和买方保持良好的联系,适时提醒、敦促买方。如果买方一味拖延,卖方可以向买方点明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并且严明责任。
除了向服装买方做敦促工作外,卖方还可根据拟定的跟单计划,适时敦促面料厂商及辅料厂商及时出样、生产和交货;督促服装生产厂及时安排流水线,组织生产等,以保证各项工作环环相扣,顺利实施;如果合同规定由买方订舱、办理运输,则要敦促买方及时发装运要求(shippinginstructions)。
3.建立良好的文档,使备货工作有案可查在实施跟单计划过程中,建立良好的文档也是重要的一环。随时做好业务记录,在办公室分档保存该项合同的各类往来函电、工艺单、定单、操作要则和实施记录等,这对完成出口备货、将来争议的解决都是至关重要的。样张2-1为各类样品跟单示例。
样张2-1 样品跟单表
项目 样品 样品递交 对等样品 预期
(或货号) 收到日 工厂日 确认日 交货日 备 注
ButtonST356 15-May 20-May 5-Jun
4.货物出仓管理
货物在出运时,必须办理出仓手续。很多进出口公司使用“货物出仓申请单”(样张2-2)作为办理货物出仓的交接手续。
样张2-2 货物出仓申请单
××××进出口公司
货物出仓申请单 委托号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合约号 交付方式及期限
提单号
证号及期限 提单号
承购商
电挂
地址
代理行 交货
条件
地址
装船期 年 月 日 (中文)
抬头人 国别
结汇期 年 月 日 (英文)
提单
可否分批 可以/否 (中文)
通知人 目的港
可否转船 可以/否 (英文)
品名 规格 花色 件数 重量 尺码明细 计价数量 单价 总值 进仓单号
备注: 货物存放地点
科长 审核 保管员 核算员 业务员
5.查验货物质量,做好质量监控及部分商品的预验工作
质量监控是备货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产品的质量关系着合同是否能够最终顺利履行,关系着国家和出口商的声誉,出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虽然控制产品质量主要是生产方的事,但是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对外交货,出口公司的跟单人员只要有条件就应该积极参与全程质量监控。一旦发现问题,跟单人员应该立即提请有关生产方及时采取措施。
在纺织面料和服装出口中,对色彩、花型、款式等的认可,都要以生产小样为准,所以出口商要跟随出口企业的进度,及时督促企业提供合格的、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特别是在色差、外形等方面,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鉴别经验。及早发现问题能使有关各方(包括出口方自己)有时间采取相应补救办法。否则试想,当面料在预定的日期进入服装厂后被发现存在大量的色差、门幅偏差和织疵等问题,出口公司如何要求服装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出口交付的成衣产品呢?
出口商品的质量保证除了质量监控外,最主要的是商品检验。一般来说,商品检验应在报关前办理。但有时为了方便对外贸易,商检机构对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品质较稳定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予以接受预先检验,防止不合格商品运抵口岸。部分纺织品与服装就属于该类产品,可以申请预验。
(1)申请办理出口预验的报验程序
①填写“出口商品预验申请单”(样张2-3)或“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②领取“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样张2-4)。通常货物,由申请人领取经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此单(正本)于货物出口时,由申请人凭其向原商检机构换证或办理放行手续。运往口岸的出口商品,由申请人领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并凭此在口岸的商检机构办理换证或放行。
(2)申请办理预验的范围
①整批出口商品。
对已生产的整批出口商品,生产厂家已检验合格或经营单位已验收合格,而且货已全部备齐,堆存于仓库,但此时尚未签订合同或虽已签订合同而信用证尚未到达,致使不能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唛头等。为使商品在信用证到达后及时出运,可以办理预先检验。在检验后,将已验商品确定划分存放,及早出运。如超过规定时限,则须重新报验。
②分批出口的商品。
需分批出运的商品,可以整批货物提前统一办理预验。出口商品预验合格后,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正式装运出口时,可在检验有效期内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或放行手续。换证或放行时,由商检机构于查检合格后在“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的登记栏内对货物数量予以登记核销。
③运往口岸的出口商品。
对于运往异地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产地的商检机构办理预先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由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出口公司凭此到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否则口岸商检机构不予接受报验,或因检验不合格而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样张2-3 出口商品预验申请单
出口商品预验申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兹有下列商品申请预验,请照章办理。 预验号:
申请单位: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规格 卫生注册/许可证号
数量/重量 商检批号
商品总值 生产日期/批号
预约工作日期 货物存放地点
检验依据
所附单证(打或补填) 性能检验结果单号:
厂 购 外 包
验 销 销 装 包装状况:
结 合 合 状
果 同 同 况
单
申请预验项目证单(打或补填) 检验费:
质 数 包 安 计 其他:
量 量 装 全 收
规 重 卫 费 共计:
格 量 生
检验处评定意见 检验员: 复核:
备注:
样张2-4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编号
发货人
收货人
品名 报检数/重量
H.S.编码 申报总值
产地 生产单位或注册号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包装种类 标记及号码
包装件数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
检验依据
样 本 SPECIMEN
检
验
检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疫
结
果
本单有效期 截止于 年 月 日
备注
日期 出境数/重量 结存数/重量 核销人 日期 出境数/重量 结存数/重量 核销人
分
批
出
境
核
销
栏
说明 1.货物出境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查验货证相符,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予以签发通关单或换发检验检疫证书;2.本单不作为国内贸易的品质或其它证明;3.涂改无效。
A 0562980 ①办理换证 [5-3(2001.1)]
三、出口纺织商品检验程序
按照我国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对《种类表》外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七项;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和对出口食品厂、库实行卫生注册制度;商检机构等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一)一般商品检验程序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一般是按照报验→抽样→检验→签证放行(或发出不合格通知)的顺序进行的。具体对进出口商品在报验的时间和地点上有不同的规定。
出口商品检验程序
(1)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2)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3)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
无论是当地检验机构还是口岸检验机构,在接到报验后,即按规定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并签发相关证书。检验合格后,易地出口的商品须携产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到口岸商检机构换证。
(二)报验的范围
报验范围可分为法定检验报验和鉴定业务申请报验两类。
1.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对于纺织服装进出口商品来说,《种类表》中规定的商品是主要的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为基础,参照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8位数编码和计量单位编制。表中“检验别”项下“A”表示进口时应施法定检验,“B”表示出口时应施法定检验。《种类表》中第十一类即第50章~第63章,列出了法定检验的纺织原料及纺织服装制品,共有267条,举例如表2-1。
表2-1《种类表》中部分纺织产品的法定检验内容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计量单位 检验别
50020010 桑蚕丝 公斤 B
50071010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纟由丝机织物 米 B
50072019 其他桑蚕丝机织物,含丝85%及以上 米 B
50072090 未列名丝机织物,含丝85%及以上 米 B
51011100 未梳含脂剪羊毛公斤AB51021020 未梳山羊绒 公斤 B
51061000 含羊毛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公斤 A
52051500 未精梳纤维纺单纱,含棉85%及以上,
细度125分特及以下(超过80公支) 公斤 B
520811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米 AB
52084300 含棉85%及以上色织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
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米 AB
521131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染色平
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米 B
53089011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的纱线 公斤 B
53092900 其他含亚麻85%以下的机织物 米 B
54021000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高强力纱 公斤 A
550190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公斤 A
61101010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件 B
62021310 化学纤维制女式羽绒大衣 件 B
62079910 丝及绢丝制其他男内衣、泳衣、晨衣及类似品 件 B
2.非法定检验或鉴定业务申请报验
非法定检验或鉴定业务申请报验是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可以申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非法定检验或鉴定检验在工作程序上基本与法定检验的程序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需第三方商检机构检验出具商检证书的,可向商检机构报验。
(2)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提供有关单据及资料。
(3)第三方商检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出口商品适时检验,合格的出具商检证书,不合格的则出具“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4)领取商检单证。
操作原理 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法》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公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2.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法》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货物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公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鉴定业务受理范围主要有: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2.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重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8.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必查验的出口纺织品与服装项目
根据我国《商检法》及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除了《种类表》里规定的纺织商品外,不少的纺织品及服装也是必须经过我国的商检机构查验后方能出口的。具体见表2-2。
表2-2 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序号 商 品 名 称 编 码 备 注
1 针织或钩编的衬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9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9000
2 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背心 61091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背心 61099000
3 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20 在种类表中
兔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30
其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
及类似品 61101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2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类
似品 61103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
及类似品 61109000
4 梭织上衣: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式上衣 6203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式上衣 6203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式上衣 6203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男式上衣
6203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上衣
620339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式上衣
6204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式上衣 6204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式上衣 6204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女式上衣 6204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上衣 62043990 在种类表中
5 梭织裤子: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裤 6203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裤 6203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裤 62034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裤 6203490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裤 62046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裤 62046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裤 62046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裤
62046900 在种类表中
6 梭织连衣裙、裙子及裙裤: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连衣裙 6204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连衣裙 6204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连衣裙 62044300 在种类表中
人造纤维制连衣裙 62044400
其他纺织材料制连衣裙 62044990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裙子及裙裤 62045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裙子及裙裤 62045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裙子及裙裤 62045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裙子及裙裤 62045990
7 梭织衬衫: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衬衫 62051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衬衫 62052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男衬衫 62053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620590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衬衫 62062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衬衫 62063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女衬衫 62064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62069000 在种类表中
8 梭织睡衣:
棉制男睡衣 62072100
化学纤维制男睡衣 6207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睡衣 62072990
棉制女睡衣 62082100
化学纤维制女睡衣 6208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睡衣 62082990
9 婴儿服装:
梭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2091000
梭织棉制婴儿服装 62092090
梭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2093000
梭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2099000
针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1111000
针织棉制婴儿服装 61112000
针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1113000
针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1119000
(三)出口商品报验手续
1.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申请出口商品检验时必须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见样张2-5),随附合同、信用证和成交样本。如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修改书;经生产、经营单位检验的,应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单等。归纳起来,出口商品检验应提供如下的单证和资料:
注意:
1.报验人凭此条领取出口商品检验证单。
2.申请人有责任与本局发证部门联系,及时领取证书。
(1)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
(2)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验结果存件。
(4)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还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发货认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6)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经预验的商品,在向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时,应加附该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查验报验凭单”正本。
(8)经其他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应加附发运地向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查验报验凭单”正本。
(9)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的许可证的商品,必须提供商检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3.报验申请单填写要求
(1)每张申请单一般只填写一批商品。
(2)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工整,不能涂改,不许出现错别字、生造的简化字、缩写字或简称。
(3)申请单要有申请的经办人签字,申请人(单位)加盖印章。
(4)申请的日期、时间必须准确无误。
(5)所有应填写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6)收发货人、买卖等应与合同、信用证所列一致,并且要填写全称,不得随意简化。
(7)商品的名称要填写与合同、信用证一致的具体商品的名称,不得自行简化或更改。
(8)商品的数量、重量、规格,除合同、信用证有规定或有国际惯例者外,其余一律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9)货物总值,一律填写进出口成交价(单位为美元)、FOB(美元)、CIF(美元)、C&F(美元)。如无出口成交价(例如出口预检时)的,填国内收购价。
(10)包装情况,主要填写运输包装如木箱、瓦楞纸箱、麻袋、塑料编织袋、麻布等。如果合同、信用证对包装另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填写。
(11)证书类别,属于两个以上检验鉴定项目的,需分别单独出证还是合并出证,要在备注栏内说明。
(12)运输工具、装货港、目的港,需按提单或装运单填写。如有转船的,要把转船的地点、船名按运程填写清楚。
(13)批次号和标志,要按照商品包装上所铸的批次号填写,保证单、证相符。
(14)证书的文种、份数,如需要何种文种或中外文合璧的,以及需要增加证书副本数量的,要注明清楚。
(15)报验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
3.报验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填写各类申请单时,必须准确清楚 无论填写官方检验机构的申请,还是填写外资或民间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申请,都必须逐项仔细填写,字迹清晰,资料详细,并加盖公章,以保证一次报验成功。
(2)应保证检验机构有必要的检验、出证时间 检验需要花费时间,一般的检验项目大多能在两三天内完成,再加上出证书时间,检验机构能在3~5个工作日内做完检验、出证工作,因此出口商应在申请时就估算好时间,特殊情况下需要加急的,就要增加费用。同时要注意,某些理化检验必须要保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
(3)检验部门到现场工作时,报验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验机构根据报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时,报验者必须创造好检验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提供辅助人力、工具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4)对检验证书的要求报验人必须在报验申请单中说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证书为全国统一格式的检验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意,也可接受国外提出的其他格式或者其他文种的证书要求,但报验人须事先在申请单中注明。
(四)商检证书领取时注意要点
在检验程序的最后阶段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验人或申请人领取证书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2)如实签署姓名和领取时间。
(3)领取商检证书时注意:
a.申请人申请出具品质证书时,不需要再在“出口商品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出具“出口商品放行单”,凭品质证书商标有“此副本仅供通关用”字样的副本报关。
b.对中俄、中蒙、中缅、中越等边境贸易的出口商品,则凭品质证书正本加盖“边境贸易”印章通关。
c.领取证书后,报验人要立即校对证书份数、证书内容等。证书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证书内容与结汇有关单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查明原因,由商检机构予以配合解决。已取得商检证书的商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运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将原发商检证书全部退回,重新申请报验。一般商品在证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装运出口,鲜活类商品为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