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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品质量控制的主管机构与测试标准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若干类产品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须把认证规定通告发布90天后才制造的产品,送交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进行测试,并必须根据有关测试结果,发出符合有关适用规例的合格证书。这些规定将适用于2011年2月17日以后生产的儿童睡衣。
美国儿童服装质量控制是非常严格的,2010年底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通告,按照《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0码至6X码》(《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5条)及《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7码至14码》(《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6条),对主要设计供或拟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睡衣进行检测的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列出其认证资格的最终接纳标准和程序。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若干类产品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须把认证规定通告发布90天后才制造的产品,送交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进行测试,并必须根据有关测试结果,发出符合有关适用规例的合格证书。这些规定将适用于2011年2月17日以后生产的儿童睡衣。
美国纺织品质量控制的主管机构与测试标准
美国纺织品的品质主管机构及标准主要有:AATCC标准(美国纺织染色家与化学家协会),ASTM标准(美国材料试验协会),CPSC(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FTC强制性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另外美国对纺织品服装制定了许多技术法规:纺织纤维产品鉴定法令、毛产品标签法令、毛皮产品标签法令、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织物可燃性法规、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羽绒产品加工法规等等。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市场,进入美国市场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产品质量认证。也就是说,某一产品在美国可否销售的关键是在于该产品能否通过美国权威检测部门的检测后获得许可证。常见的美国纺织服装产品认证标准有以下两种:
1.FTC规则。FTC (Federal Trade Committee)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缩语。FTC要求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要标有成分和保护标签,并且对那些含有未经FTC认可成分的纺织品限制进入美国市场。FTC还将对纺织品的成分进行分析,以判断提供的成分报告与实际结果是否一致。
2.INTER检测中心(纺织品/服装)。INTER检测中心执行纺织品和成衣的物理检测,如纤维、化学成分、弹性、保养、可燃性、着色、褪色、其他化学伤害和进口配额等的检测工作。
美国纺织品质量控制的主要规则
美国关于纺织服装产品标签方面的法规主要有:《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羊毛产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等等。
1.《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制定于1958年,它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负责实施,其后,针对实施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又颁布了实施细则。《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有关条例(16CFR303)适用于服用服装制品、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烫衣板罩与衬垫、伞、絮垫、旗子、所有纤维纱线及织物、家具套、毛毯与肩巾、睡袋。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1) 纤维成分: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并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成分;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纤维含量允差不超过3%,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
(2) 原产地信息: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并有确定固定位置。如T恤衫、衬衫、外衣、毛衫、连身裙和类似服装,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服装内面领口中央位置并在两条肩膊缝边中间;至于长裤、松身长裤、短裤和半身裙等服装,原产地标签则须置于显眼位置,例如腰带内面。此外,原产地名称前面必须加上Made in或Product of等类似字眼,让最终购买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误导。
(3)制造商或经销商信息:除了纤维成分和原产地,服装必须附有提供护理指示的永久标签以及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根据规定,进口商、分销商及零售商可采用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的RN或WPL号码,但只有设于美国的企业才可取得及使用RN号码,外国生产商可采用其名称或美国进口商、分销商或直接参与产品分销的零售商的RN或WPL号码。企业可以其商标名称识别,但商标名称须已在美国专利局注册,企业亦须于使用商标前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商标注册证副本。
2.《羊毛产品标签法》: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FTC负责实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毛织品虚假标签的欺骗。该法案针对实施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又颁布了实施细则。《羊毛产品标签法》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16CFR300)适用于羊毛制品,即含有羊毛或服用羊毛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1) 纤维成分:纤维成分的标注同16CFR303。若羊毛制品中含有马海毛、山羊绒或特种纤维时,可用特种纤维的名称来标注,并标明纤维含量。
(2) 非纤维物质含量: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的填充物或添加物质,其占羊毛制品总质量的最大百分比应分别标注出来。
(3) 原产地信息:原产地标注同16CFR303。
(4) 制造商信息及注册标识号: 制造商信息同16CFR303。
3 . 《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
( 1 6CFR4 2 3 ) : 《联邦法典》(Co d e o f Fe d e r a lRegulations,简称CFR),CFR 是美国联邦注册登记处定期整理收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的美国法规。其对进口纺织服装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分布在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法典中,并且绝大部分法规条例编入了CFR。
《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16CFR423)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16CFR423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必须在纺织服装产品上附加维护标签。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1)维护标签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必须标明对于产品在常规使用中所需要的有关维护事项,有洗涤、干燥、熨烫、漂白和警示性说明;ASTM D5489-01a还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符号体系,以简易图形表述对纺织产品进行维护的内容。
(2)维护标签应被看到或容易被发现,并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
提升我国儿童服装质量安全的四点建议
儿童服装是指适合于儿童穿着的服装,一般泛指从出生到14周岁人群穿着的服装。包括幼童(0岁~7岁)、大童和青少年(7岁~14岁)人群穿着的服装。其中,2周岁以内的为婴幼儿服装。
儿童作为不可控群体最容易受到危害,一方面他们缺乏辨别潜在危险的能力,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很容易导致各类机械性伤害;另一方面,由于儿童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抵抗力低于成年人,易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影响和侵害。
因此,儿童服装的安全要求受到全世界,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视,给我国的质量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带来许多启示,就如何提升我国儿童服装质量安全建议如下:
1.小物件。小物件是指附着在服装上起连接、装饰、说明等作用的部件。对儿童服装的风险评估表明,这些物件的缝纫强力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脱落,易被儿童吞咽而导致窒息或其他安全隐患。美国已经对小物件的使用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美国标准16 CFR Part 1500和16 CFR Part1501中规定了玩具和儿童用品上小物件的安全要求,包括相应的曲挠及拉伸等试验测试,以及相应的设计外观。
目前,我国对童装小物件没有明确的要求,这方面和美国存在明显的差距。在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中做了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外观中4.3.4.3中规定纽扣、装饰扣、拉链及金属附件无毛刺,无锐利边缘,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及其他残疵;内在质量中,规定了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的拉力不脱落,并没有具体的测试方法和判定依据。
所以,为了和国际接轨,缩小和发达国家的差距,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2.绳索拉带安全规格及要求。绳索是指各种纺织物或者非织造材料制成,固定长度的绳索、链条、系带、绳带或绳线。它包括功能性绳索和装饰性绳索,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用于调整服装的开口或部件穿着时尺寸松紧度。拉带是指穿过绳道、绳线环、孔眼或类似部件,带有或不带有装饰物,以各种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成的绳索、链条、系带、绳带或绳线,用于调整服装开口部位或部件穿着时的尺寸松紧度,或用于系紧服装本身。绳索和拉带(以下简称绳带)不合适或不合理容易造成上下车或被其他物体因钩挂而受伤,是危害儿童安全的一个潜在因子。
在美国,ASTM F 1816—2004《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是规定绳带要求及规格的技术性要求,该标准对儿童上身外衣风帽和颈部处、腰部和下摆处绳带的长度规格设计提出了安全要求。我国近年来对绳带的要求也有具
体内容,特别是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和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标准的出台,为企业的生产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指标和要求,但在真正落实到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还有漏洞,建议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高度重视。
3.化学安全的要求。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是指织物在空气中燃烧的状态和所表现出来的物理化学性能,一般可用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毁损长度来描述燃烧状态,或者通过极限氧指数(维持织物燃烧的最低氧气百分比浓度)来表征。织物的起燃时间越长、续燃时间越短就越有利于接触者及时摆脱起燃物品对人体的伤害,并在火场中对人体有短暂的防护作用,可以为人类躲避烧伤和逃生争取更多的时间。因此,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是影响人身安全的重要指标。
目前,对于童装燃烧性能的安全要求,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是以技术法规形式要求的。16 CFR Part 1615《儿童睡衣(0—6尺寸)可燃性标准》及16 CFR Part 1616《儿童睡衣(7—14尺寸)可燃性标准》针对儿童睡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儿童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后,平均毁损长度不超过17.8cm,单个试样不超过25.4cm。
燃烧性能方面,我国确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大多数标准适用于装饰、交通工具或者防护服。在服装方面,FZ/T81001—2007《睡衣套》对服装的燃烧性能有规定,标准要求用45°角测试织物洗涤前后的燃烧性能,无绒面纺织品的正常可燃性的织物燃烧时间不小于3.5秒,有绒面纺织品不小于7秒。所以,在儿童服装阻燃控制方面应尽快填补这一空白。
4.禁用化学物质的要求。禁用化学物质也叫有害物质,主要是纺织品生产过程(主要是包括原料、染色、整理、水洗等)使用了有毒有害的残留物质。当这些物质达到一定量时,会对最终消费者的皮肤甚至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这些物质包括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甲醛、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剂、重金属、有机氯载体、多氯联苯、挥发性物质释放、含氯苯酚、有机锡化合物、杀虫剂、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
有害物质的限量近年来受到各国重视, 2008年生效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对童装的有害物质有严格的要求,主要规定如下:限制12岁以下儿童服装及服装附件表面涂层含铅量的上限;限制儿童服装各类邻苯二甲酸酯的浓度等。
我国对儿童服装有害物质的规定主要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涉及的标准有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GB/T 22282—2008《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GB 18401—2003是所有纺织服装必须达到的国家强制性的最低技术指标,其中规定了婴幼儿(2周岁以内)服装、直接接触皮肤类的服装以及非直接接触皮肤类服装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GB/T 18885—2009规定了生态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除了GB 18401有规定的项目外,还包括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剂、可萃取重金属、有机氯载体、挥发性物质释放、含氯酚、有机锡化合物、杀虫剂、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安全要求。
FZ/T 81014—2008中对婴幼儿服装中可萃取重金属做了严格的规定,对汞、铬、铅、砷、铜的允许含量进行了限制,并将其列为强制性指标。GB/T 22282—2008主要是针对各类合成或天然纤维可能会含有相应的有害物质进行了相应限量,是我国首部对纺织工业原料中有害物质提出限量要求的安全标准,从源头对纺织品的安全进行控制,是中国标准化工作的一大进步。该标准对腈纶中的丙烯腈,聚酯纤维中的锑,聚丙烯纤维中的铅,氨纶中的有机锡化合物,再生纤维素中的有机卤化物,天然植物纤维中的杀虫剂,天然蛋白纤维中的杀虫剂提出了限量要求,为纺织原料的选购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安全技术指标及要求,但在实际质量控制中没有贯彻到位,所以,建议各相关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现有的服装质量标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既是童装的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对儿童服装的各类安全技术要求相对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正在逐步成熟,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儿童服装(包括婴幼儿服装)安全技术标准,特别是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GB/T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及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等一系列标准的出台,为童装企业的生产提出了安全技术要求,也给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依据。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同时也是最容易受到危害的群体。所有童装企业、政府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关注童装的安全要求,为提高童装的质量而努力,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