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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原产地规则协议

来源:国际商报 | 发布日期:2011-11-29
  “货物的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
  
  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不得以不正当的、限制性的、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系的要求作为确认原产地的先决条件;(4)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的基础之上,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为使协调工作顺利进行,原产地规则协议确定了以下的工作计划:(1)工作计划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尽早开始,并在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2)执行工作计划的机构是原产地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3)技术委员会应在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原则基础上就协调结果作出说明和提交意见。为使协调工作及时完成,技术委员会应在协调税则的章节产品分类基础上进行,至少每个季度向原产地委员会提交工作结果报告;(4)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把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就该附录的生效确定时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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