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直通车

对外贸易

进口贸易合同的订立

来源:国际商报 | 发布日期:2011-09-29
  我国进口业务中主要采用购货合同和购货确认书两种形式。购货合同是书面合同中内容最详细,条款最具体,格式相对稳定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大宗业务。购货确认书是一种简式合同,与购货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用于小批量业务。企业一般都印有固定格式的购货合同和购货确认书。当面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函电磋商成交则由我方签署后,将正本一式两份送交卖方签署退回一份,以备存查,并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当然,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购货合同的内容从结构上来说,购货合同包括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约日期和地点、买卖双方名称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本文,本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其条款包括主要交易条件和次要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往往涉及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等,次要交易条件作为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涉及商检、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是约尾,即合同的尾部,通常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以及有正当权限的双方当事人代表的签字。
  
  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标的物条款标的物条款涉及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品质条款涉及到商品的名称、质量的规定方法和品质机动幅度及品质公差;数量条款主要涉及到重量的表示方法,计量单位和溢短装条款;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包装的标志等内容。
  
  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属于价格条款内容。
  
  由于海运运费一直上涨,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进口采用CIF贸易术语,由对方支付运费,以降低运费上涨带来的风险;同时内地交易可能涉及FCA和CIP等国际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进口中采用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注意。
  
  (1)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问题:船货衔接的问题:按《INCOTERMS2000》,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并将船舶名称、装货地点(船位)及要求交货时间适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因此,在FOB合同中,订约后买卖双方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在大宗货物交易时,买方自行租船运输,问题不大。但在零星杂货交易,利用班轮运输时,因舱位一般需要预订,除非买方在出口地设有代理商,否则会很不方便。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以FOB术语成交的零星杂货贸易,买方经常委托卖方代为订舱。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并承担订不到舱位的风险。
  
  托运人身份的确定问题:FOB合同中买方委托卖方代为订舱时,谁来承担托运人的身份即卖方以何种名义安排船运需要做出约定。
  
  买方与卖方究竟由谁承担托运人的身份,当事人有约定时,应按约定办理。当事人无约定时,应按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办理。例如在FOB中,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时,如约定提示提单时支付价款或提示货运单据时支付价款或有卖方须向买方提出提单的约定时,通常认为卖方必须承担托运人的身份。在实际业务中采用FOB贸易术语进口最好由我方指定货代公司来安排货物运输,即采用“指定货”方式,以减少卖方控制运输导致欺诈可能。
  
  《INCOTERMS2000》的FOB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FOB Vessel的区别问题:《1941年美国定义修订本》也对FOB术语进行了解释。Free On Board的OnBoard就《INCOTERMS 2000》的FOB而言,专指海洋或内河运输的“船舶上”,但就《1941年美国定义修订本》的FOB而言,On Board一词泛指各种运输工具上(如火车、卡车、驳船、船舶、飞机),而不限于海洋船舶上,具体上,《1941年美国定义修订本》把FOB术语分为6种,而其中的一种是FOBvessel,其与《INCOTERMS2000》的FOB很相似,但其中仍有若干区别,在使用中需要注意,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如果采用FOBVessel方式从美国、加拿大等国进口,表明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在出口国报关办理及其相关税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没有规定,按照《定义》则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2)使用CIF时应注意的问题卖方租船/订舱的责任:CIF项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根据《INCOTERMS2000》,卖方只负责按“通常的条件”(on usualterms)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用来运输该项合同货物那种类型的海轮,经“惯驶的航线”(by the usualroute)装运货物。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买方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等要求。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CIF术语下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办理保险时必然牵涉到保险险别的选择和投保金额的确定。关于投保险别双方我方最后能够明确规定,否者出口方只有义务投保险别最低的基本险,即C.I.C的平安险或者I.C.C(C)险。关于投保金额,《INCOTERMS2000》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CIF价的110%,并应采用合同或者汇票货币。
  
  (3)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CFR术语项下,货物的风险从货物越过出口装运港船舷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如果需要买方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因此,卖方是否及时发出充分的装船通知是影响买方是否能够及时投保规避风险的关键问题。
  
  价格条款价格条款是购货合同的核心条款,价格由单价和总值两部分构成,同时还涉及到支付货币的选择等。
  
  (1)价格:国际贸易中单价一般需由四项内容构成部分,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如:Unit Price: USD300.00per M/T FOB NEWYORK《INCOTERMS 2000》;而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
  
  (2)支付货币(计价货币):进口贸易中支付货币应该采用软币,即一定时期内一直趋向贬值的货币。如果采用硬币,最好能采用即期交易,缩短对外付汇的时间,如果采用软币支付,则最好采用远期交易,延长付汇时间。
  
  装运条款装运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包括交货时间、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能否分批装运、能否转运等内容。如:Shipment:During May/June 2007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from New York port to Shanghai port, with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装运条款:2007年5/6月份装运,分两等批,每月各装一批,从纽约港运至上海港,不准转运。)装运时间最好明确而且具体,不要采用即期(immediate)、尽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字样;分批装运中如果有限制批次、装运时间和每批装运量的规定,则出口方其中任何一批不符合约定,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需要我方通知开证行接受存在不符点单据后才默认开证行对于信用证内容修改,该批和以后各批次才会恢复有效。同时要注意合同和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的不同,合同中如果没有规定允许,则属于不允许,而信用证没有相反的规定,则认为允许。故最好在合同与信用证中均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主要涉及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以及中国保险条款(C.I.C)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的主要险别和保险的范围,如果由进口方保险,通常不需要对货物加成。
  
  支付条款支付条款通常包含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两个方面。支付工具涉及到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中主要运用汇票,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汇付有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实际业务中电汇由于速度快,采用较多;跟单托收根据银行把单据交给买方要求的条件可以划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承兑交单出口方需要开立远期汇票,主要进口方承兑后即可取得单据办理提货手续,对于进口方风险相对较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一般涉及金额较大进口合同。

 

免责声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对纺织贸促网上所刊登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请您自行甄别。由于信赖本网任何信息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与我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