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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企业如何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8年1~5月,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中欧双边贸易总值为1660.2亿美元,增长27.9%。其中,我国对欧出口1123.6亿美元,增长27.4%。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欧盟市场的重要性勿庸置疑。因此,如何有效地在欧盟获得商标权保护,也成为中国企业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企业需要在欧洲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第一,按照单个国家法律的规定,分别在不同国家申请商标注册;第二,通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企业可以获得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马德里成员的商标权保护。
比较上述两种途径,单国申请的程序显然因为过于烦琐而难为企业青睐,而马德里国家注册体系则提供了一个相对简单的途径来同时获得国际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欧盟。事实上,对于专门针对欧洲市场的企业而言,为了获得欧盟国家的商标权保护,还有第三种途径可供选择,即通过《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欧共体商标,在整个欧盟市场获得直接而又单一的保护。
欧共体商标,也称共同体商标或欧盟商标,英文为“CommunityTrademark”,简称CTM,其法律基础是1993年12月20日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商标条例》。欧盟还于1995年12月13日颁布了《欧共体商标条例实施细则》。欧共体商标的主管机关为内部市场协调局,成立于1994年9月1日,英文名称为“OfficeForHarmo鄄nizationInTheInternalMarket”,简称OHIM。内部市场协调局按照《欧共体商标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统一程序对欧共体商标进行注册,这种商标在共同体范围内享有权利并受到统一的保护。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10年。具体而言,欧共体商标体系具备以下特点:
首先,欧共体商标体系强调统一性,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有效。欧共体商标体系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为广大企业在欧盟范围内为产品或服务进行统一的来源标识提供了有力保障。提出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就能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自动取得同等的权利,因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即使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商标也不能在部分成员国被撤销、放弃或转让。因此,可以说欧共体商标为想进入欧洲市场的企业获得欧盟统一保护提供了一条捷径。
其次,欧共体商标体系下可以获得商标注册的范围比较宽泛。欧共体商标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然而,涉及以下条件的商标将不得予以注册:(1)缺乏显著性的商标;(2)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3)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4)仅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或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或给商品带来实体价值的商品形状;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4)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
第三,欧共体商标体系下申请主体比较宽泛。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某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成员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四,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欧共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共体商标时,也可请求优先权。另外,申请人还享有展览会优先权,即如果申请人根据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订的《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官方举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已经展出带有所申请的标志的商品或服务,若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自首次展出起6个月内提交商标申请,也可以要求优先权。
第五,申请程序总体上相对简单。欧共体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为:(1)申请人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2)内部市场协调局将申请通知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3)审查通过后,进行3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4)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在这个申请程序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欧共体商标条例》对于任何要求注册欧共体商标的申请,都必须进行两种类型的查询,分别由内部市场协调局和各成员国国内的工业产权局实施,涉及对已有的欧共体商标、国内商标以及在先的商标申请的查询。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在各国进行审查时,如果某一标记仅仅被某一国驳回,关于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也将被驳回。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也不能成功。换而言之,如果单独申请,一个标记可能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注册,但是却不能成为欧共体商标。这也是欧共体商标体制目前和各国单独商标法制度共同存在、平行运转的重要原因。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对于企业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我国企业有必要熟悉各国单独申请、马德里国际申请体系、欧共体商标体系这几种途径的各自特点,再结合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市场策略,选择适合的商标申请途径,争取以有限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