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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商务部就2008年部分输欧纺织品监控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2008年部分输欧纺织品监控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15日,商务部公布了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商务部2007年
第91号公告)。国内广大纺织企业均对此表示极大关注,就此问题,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近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一、商务部发布管理公告,准备在2008年对输欧盟纺织品施行监控,请您简要介绍这一措施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中欧双方于2005年6月签署了《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妥善解决了中欧纺织品贸易问题,化解了贸易摩擦。与配额时代相比,中欧备忘录项下产品的协议量获得大幅增长,2007年协议量比2004年配额量增长128%-836%。备忘录执行期内,我纺织品对欧出口稳定增长,在进口市场的份额逐步提高。2006年我纺织品对欧出口223.1亿美元,增长21.8%,我纺织品在欧盟进口市场所占份额为33%,比配额时代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其中,备忘录十类协议产品我在欧盟进口市场所占份额为23%,比配额时代提高了15个百分点。事实证明,我们用少数纺织品在数量管理下的稳定增长换取了绝大多数纺织品的自由贸易,为我整体纺织品出口换取了一个稳定、可预见的发展环境。
中欧纺织品贸易备忘录的有效期到2008年底,其中纺织品双边数量管理于2007年年底结束,欧方承诺在2008年年底前克制使用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即“242条款”。由于欧方的承诺是克制使用,并未彻底弃用242条款,2008年我纺织品出口仍受到该条款的影响。我纺织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完整的产业链,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好,特别是部分协议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备忘录为我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我协议产品在欧盟进口市场所占份额已提高至23%,但如果双边数量管理取消,欧盟进口商将可能大幅增加在中国的订单,我纺织品对欧出口有可能快速增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欧方依据242条款或者采取其它贸易救济措施限制我纺织品出口,我整体贸易环境将受到影响,出口企业的实际利益将受到损害。
为了做好我纺织品对欧出口平稳过渡的有关工作,今年以来,商务部外贸司会同有关单位就中欧纺织品数量管理结束后的应对工作召开了一系列纺织企业、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从征求意见看,各方认为,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纺织服装生产和出口第一大国,也是纺织品一体化的最大受益方。中国纺织品出口额占全球纺织品贸易的四分之一。在当前形势下,出口激增引发的贸易摩擦不利于我纺织品对欧出口贸易环境的稳定,也不利于我纺织产业长远发展。绝大多数企业强烈建议2008年应采取积极措施维护产业长远利益,为企业创造一个可预见的、稳定的贸易环境,避免2005年贸易摩擦加剧导致“客户不敢下单、企业不敢接单”的困局重现。
我国是欧盟纺织品消费市场最重要的供货方,维护中欧纺织品的平稳发展,对欧盟纺织品进口商、分销商、相关产业界以及广大消费者同样重要。在今年6月举行的第22届中欧经贸混委会上,欧方表达了对维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平稳增长的关注。经过努力,双方再次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共识,欧方如期取消备忘录项下的数量管理,中欧双方将继续在该领域保持对话与合作,共同维护贸易的平稳发展。欧方明确提出将在2008年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协议产品实行进口监控,并希望与中方合作。在混委会共识的基础上,商务部外贸司与欧委会主管部门进行了多轮技术级对话。今年9月28日,双方就建立双边监控体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备忘录项下的8个纺织品类别纳入双边监控体系,中欧双方将通过许可证管理共同对这8个类别纺织品施行监测,不设数量限制。为此,我们制定并公布了2007年商务部第91号公告。
问题二、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该体系如何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双方如何处理?
答:我刚才提到,中欧双方通过许可证管理施行监测,没有数量限制。简单说就是,中国出口商凭出口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欧方进口商凭中方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在欧方发证机构换领进口许可证,并凭进口许可证办理货物进关手续。双边监控的主要目的是对部分取消数量管理类别的对欧出口进行监测,尽可能避免管理过渡期内的不确定性给企业成交、出运造成不利影响。通过双边监控体系,中欧双方将就许可证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通过对话和磋商避免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出现,进而为双方的贸易商创造一个可预见的、稳定的贸易环境。
问题三、公告规定对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那么企业资质标准由谁制定?涉及那些内容?
答: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是广大对欧盟出口企业和相关商协会的共同要求,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促进对欧盟纺织品出口健康、有序发展。相关资质标准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征求主要企业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并对外公布。
从标准的设置情况看,资质标准涉及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关产品出口额、纳税人身份以及遵守知识产权、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首先,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和相关产品对欧出口额合计不低于1万美元的硬性要求其实并不算高。根据相关纺织商协会的调查研究,在外贸流通领域,大多数纺织品出口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相关纺织品年出口额超过1万美元。据纺织商会统计,90%以上的会员企业注册资本均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6年涉及8个监控纺织品类别对欧出口的企业共计5874家,其中8个类别出口额合计超过1万美元的企业共5195家,占企业家数的88.4%。其次,要求经营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体现了公平贸易的原则。以服装出口为例,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所以其出口成本包含了6%的税赋;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是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退税,其出口成本低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二者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排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可能出现的低价竞销问题。第三,要求企业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方面连续三年没有违规行为,并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税务等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现了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纺织品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问题四、企业经营资质审核工作由谁负责?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如何获得准入资格?
企业经营资质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承担,分批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经上述三家商协会审核后,列入准入名单并对外公布。列入准入名单的企业经商务部备案后,均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满足资质标准但尚未列入准入名单的企业可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申请。
问题五、企业如何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答:企业凭许可证申请表、出口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到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者其它空运、海运等运输委托证明。网上申领的,企业在领取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相关发证操作规范及管理软件正由商务部许可证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开发或制定,将于近期公布。
为确保签证工作顺利进行,许可证局将牵头组织对各地发证机构和有关出口企业签证人员进行培训,希望列入准入名单的出口企业积极参加。
问题六、为什么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缩短至45天,英文证缩短至90天?
答:在双边数量管理时期,输欧盟临时出口许可证中文证和英文证的有效期均为6个月(180天左右)。如果仍沿用这一标准将给双边监控带来诸多问题:一是易使签证统计出现泡沫,不利于贸易环境的稳定。在数量管理时期,企业按照可出口数量申领许可证,全国许可证签证数量不会超过年度协议总量;而双边监控没有对企业出口数量进行限制,如果企业在2008年初集中申领而不立即使用,那么短期内许可证统计显示的出口数量虚高,易引发双方贸易商的恐慌,影响我纺织品对欧出口环境的稳定。二是不能客观反映企业近期真实的出口需求,无法实现对部分输欧纺织品出口实施监测的管理目标。三是管理成本和企业负担大幅提高,企业从领证到实际交货最长可达六个月,期间往往因业务变更而频繁撤换许可证,据发证机构统计,2006年中文证撤换比例高达8.4%,约合6.8万份许可证,这大大增加了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工作量。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商务部外贸司对许可证有效期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我纺织品出口企业从领证到出口报关正常情况需要5天,最长不超过30天;航空和海运的运输时间一般分别需5天、30天左右,海运加上装卸船、转运以及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5天。据此,在中国海关使用中文证的有效期被缩短至45天,在欧方换发进口许可证所用英文证的有效期被缩短至75天。
在征求企业意见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认为,调整后的有效期符合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正常、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完全可以适应。
问题七、在出口许可证的使用上,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除经营资质审定、许可证有效期缩短外,监控办法也增加了对企业许可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目的是督促企业按照真实的业务情况申领许可证,维护经营秩序的稳定。因此,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企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改变观念、按实际业务需要申领。在出口数量管理时期,企业形成了先申领配额许可证、再安排成交出运的习惯。新公布的监控办法没有对企业出口数量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全国出口总量进行控制,因此,企业只需按照真实业务情况,在货物出运前申领许可证就可以了。如企业盲目申领许可证,一方面,如果无法使用或使用率不高,企业将可能受到停发许可证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监控体系下的出口量虚高,使得平稳的中欧纺织品贸易环境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二是随时关注许可证的状态。公告规定,只有那些已经在中国海关使用并且商务部已接收到中国海关清关反馈信息的许可证,商务部才会向欧方发送电子数据,欧方凭纸面证书和电子数据换发进口许可证。企业如不跟踪申领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换领进口许可证,进而影响货物进入欧盟市场。为此,我们在配套发证程序中将新增“查询许可证使用状态”的功能,出口许可证在发证系统中可显示为“申领但尚未报关”、“海关已验放”、“已发送”和“已清关使用”等状态。企业应充分利用该功能,随时关注已申领许可证的使用状态,按照规定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出口业务受到影响。
问题八、如果企业直接将货物空运到欧盟成员国,而中国海关未能及时向商务部提供清关反馈信息,那么将影响货物进入欧盟。对此,商务部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对于涉及空运货物的,企业可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处理,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并发送至商务部。相关电子数据将由商务部直接发送到欧方。
对于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许可证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而欧方进口商又着急换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也可凭货物出运提单或者其它可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处理。
需要强调的时,新措施为便于企业实际业务操作提供了便利、体现了灵活性,但同时,这些享受“特殊待遇”的许可证将是商务部事后核查的重点。一旦这些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一经查实,将立即停发相关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问题九、企业一旦被停发许可证,如何恢复?
答:如企业被停发许可证缘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运输交通意外等不可抗力,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相关材料经商务部核定后,可恢复其申领许可证。
问题十、对欧盟出口还有专门的手工制品证、OPT证吗?还需要纺织品专用的原产地证吗?
答:2008年监控类别项下的手工制品或采取OPT方式的产品对欧出口,企业仍需按照现行操作方式申领专用的输欧盟纺织品手工制品证或OPT证。
2008年输欧盟监控类别出口仍需按照现行操作方式申领专用的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