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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美国保护知识产权337调查与企业对策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08-06-12

    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对这种侵权行为,美国产业可以采取两种途径来保护其合法权利:1)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以下简称“337调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委员会”)提出对该进口产品开展行政调查;如该调查结果属实,受到侵害的美国产业可以要求美国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禁止该产品对美国的进口和销售。在国际贸易领域里,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并非为了防范国外专利侵权行为,而是阻止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随着中国出口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作为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对中国制造业出口产品的威胁增大。ITC委员会的资料显示,近两年来被委员会认为构成非法贸易行为的众多案件中,中国大陆已经替代中国台湾,成为亚洲败诉数量最多的国家。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需要多了解一些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及应对策略,现将就此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基本定义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ITC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委员会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种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由于涉及进口产品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可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进行干预,所以当前美国绝大部分的337调查,都是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产业的知识产权为诉因展开的。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普遍采用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苛刻和严格的多。
 
  为了准确了解美国的337调查,首先必须了解该调查所依托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定义。
 
  (一)“进口产品”
 
  不同于其他进口调查法令,美国337调查不仅涉及某产品的进口,还包括进口后的转售、以及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上的流通。
 
  (二)“美国产业”
 
  美国337调查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美国产业,即只有美国产业的知识产权受到进口产品的侵犯时,才能寻求337调查的手段。也就说也只有美国产业才有资格作为申请人。ITC委员会在337调查中,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申请人是否构成美国产业:在美国是否有显著的工厂和设备投资,或为美国提供显著的就业或资本,或开发阶段在美国有实质性投资,包括设计管理、研发、和许可。
 
  (三)“知识产权的侵犯”
 
  美国337调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某进口产品是否侵犯美国产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即:
 
  产品本身是否侵犯了合法有效的美国专利或版权,或
 
  产品在生产、加工或开采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合法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
 
  在符合上述定义的条件下,一个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才可以请求委员会进行337调查以阻止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二、调查程序
 
  美国337调查一般可以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行政法官初始调查阶段、委员会裁决、和总统审议。每个337案件都是先由一名委员会的行政法官负责进行初始调查,做出是否侵权的初步裁决(包括具体侵权人的确定)。随后提出所要采取救济措施的建议。接下来由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包括是否存在侵权、以及采取哪种救济措施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等。最后,这些意见将提交给美国总统。除非美国总统可以基于政策考虑在60天内对委员会的决定做出否决,否则该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将自动生效。
 
  现将337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个主要程序予以简要的介绍:
 
  (一)立案调查
 
  符合条件的美国产业申请人先向委员会提交337申诉,理论上委员会应在30天内完成对该申诉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如申诉符合法定的基本要求,委员会必须开展337的调查。
 
  由于有关法规对申请人如何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诉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指导,加上委员会设立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经常会事先审阅申请人起草的申诉书,并提供技术性的修改意见。一般来讲,一旦申诉正式提交,委员会会立即着手337的调查。
 
  (二)临时救济
 
  申请人在提交申诉请求的同时,还可以提出要求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临时救济动议如在提交申请之后提出,则需额外提供证据说明出现在提交申诉时未能合理预料到的紧急情况。
 
收到临时救济动议后,行政法官必须在立案调查起的第70天内做出是否实施临时措施的初步裁决。委员会则应在立案调查起的第90内做出是否实施临时措施的最终裁决。临时措施最终裁决的实施无须总统审批。
 
  临时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和销售会被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
 
  (三)应诉人答复
 
  委员会一旦宣布立案调查,则会向所有被诉方发布通告并提供申诉书副本。应诉方应该在20天内,对该申诉进行答复。答复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承认、或否认指控,对指控事实提供扼要解释;
 
  详细阐述辩护事实;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和海关税则;
 
  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如非生产商必须提供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
 
  美国市场对应诉人经营的重要程度;
 
  所诉知识产权是否无效或不可执行;
 
  被调查产品的直观描述。
 
  (四)调查期限
 
  行政法官在调查起始的第45天内,必须确定出本次调查从立案到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期限。美国337调查普遍采用的调查期限为12至15个月。
 
  (五)初步听证会
 
  在立案调查开始后2个月内,行政法官将会主持先期听证会或初步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行政法官将确定调查程序具体时间、调查范围和听证会程序。
 
  (六)质证
 
  质证过程一般会规定在立案调查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各方必须事先提交质证计划,通常在初步会议上提交。各方提出的所有证据资料和证人,无论是否在美国境内,都将面临质证过程。
 
  (七)初步裁决
 
  行政法官应在确定的调查期结束前三个月做出初步裁决。初步裁决必须以书面意见认定:事实发现、法律结论、以及事实发现与法律结论的因果关系。持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委员会对该初步裁决进行审阅。委员会有权对初步裁决予以肯定、推翻,要求重审,或修改其部分或全部。如无人提出进行委员会审阅的要求,则该初步裁决自动成为终裁决定。
 
  (八)救济建议
 
  应做出初步裁决后的14天内,行政法官必须向委员会提出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的建议。
 
  (九)最终裁决
 
  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决后,委员会应做出最终裁决,主要决定采用何种救济措施更加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在总统审议期间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应征收多少抵押金等问题。委员会终裁阶段可能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
 
  (十)总统审阅
 
  美国总统对委员会的最终裁决有60天的审议期。在这60天内,总统可以出于政策性的考虑因素否决委员会的裁决。政策性的考虑因素包括国家经济利益、对外政策、公共卫生和福利、美国经济竞争优势、以及美国消费者利益。总统的否决并不意味着委员会的最终裁决无效,所以委员会可以通过修改裁决以解决总统的顾虑,从而继续生效。美国总统对委员会337调查结果行使否决权的机率很低,在以往案例中总共只有5次。
 
  三、补救措施
 
  美国产业通过申请337调查成立所能得到的补救措施一般由两种:排除令和禁销令。
 
  排除令是最常采用的手段,其中又分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将禁止所有侵权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有限排除令只针对个别侵权人的产品进口加以限制。取得普遍排除令必须证明非经授权使用专利的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应诉人以外的外国生产商很可能将侵权产品销售到美国市场。如果仅仅发现侵权存在,但无法证明该行为可能普遍存在,则将采用有限排除令对国内产业予以保护。在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美国海关执行排除令的有效时间通常为该专利的有效期。
 
  禁销令一般用来命令美国国内企业停止在美国国内销售、经销和使用进口的侵权产品。要取得禁销令必须事先在申述书中将该美国国内企业列为侵权方,加上该企业必须经调查发现违反337条款,同时证明该企业在337调查过程中库存大量的侵权产品。
 
  四、应对策略考量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所以企业应积极应对相关的337调查。由于每个案件各有不同,为案件提出争辩的策略应报据企业的特定事实、情况和利益来制定,但是仍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可以考虑。
 
  首先,被告企业必须做出某些基本策略选择。如果企业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则应该争取通过和原告公司谈判来取得合理和解结果。由于诉讼费用昂贵,这样对双方都有益处,并可避免诉讼。
 
  其次,被告企业能否进行“规避设计”,从而规避有关的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限制。这样可以避开在侵权和合法性问题上提出争辩。
 
  一般而言,虽然许多辩护理由只适合某种特定环境,但337专利案件的辩护理由仍有以下一些基本的主要类型。
 
  专利无效,因为这个发明是其他人做出的,或其他人在专利申请前就使用或记载了这个发明(称为在先技术);
 
  专利不可实施,譬如不满足专利的技术准则,或者发明者在向专利局申请时缺乏坦诚;
 
  原告未证明(但必须证明)其在美国有足够的经济活动,以证明其有资格受到美国337调查的保护;
 
  原告要求的赔偿不合理或者过于广泛;
 
  中国企业不断遇到美国反倾销或337调查,一方面说明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应诉的意向,另一方面,中国企业除自己团结合作积极应对外,还应积极在美国寻找同盟军,同时加大对美国消费者的宣传,通过这些美国同盟企业去影响其他美国企业和美国政府,减少337调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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