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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美国商务部修改其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网 | 发布日期:2008-04-21

    2007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中19CFR351.401(h)款的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理的做法。原条款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经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解释,使得本应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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