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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浅谈欧盟贸易技术壁垒利与弊

来源: | 发布日期:2007-07-19
    欧盟是一个发达国家最集中的地区组织,也是世界最强的经济集团。随着第5次东扩,其GDP总量已经与美国不相上下。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中欧双方经贸合作有很强的互补性,且潜力巨大。近几年来,中欧双边经贸发展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开始出现超过美国在中国对外贸易额所占比重的趋势。欧盟在对华关系上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从1995年至今,欧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的政策文件,不断调整其对华关系导向,指导成员国和企业大力发展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尽管欧盟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也非常重视对华关系,但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依然设置了许多贸易壁垒。近几年来,欧盟新贸易壁垒的启动与实施,影响着我国对欧盟的出口。从短期看,负面影响比较突出和明显,因为它直接构成中国商品进人欧盟市场的障碍;但从长期来看,正面影响将会逐渐显现出来,欧盟新贸易壁垒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我国改善出口结构、提升出口质量的外部动力。正确分析欧盟贸易壁垒给我国出口产品带来的影响,对于我们扫除障碍,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欧盟新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几乎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各个行业。其中最突出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
  
    一、我国遭受欧盟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出口产品。
  
    (一)农产品和食品。农产品和食品是我国出口欧盟的大宗产品,但由于受到欧盟新贸易壁垒的影响,很多产品出口受阻。在农产品和食品方面,欧盟新贸易壁垒的重点是控制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生成的指标,如农药、兽药、抗生素残留限量等。1996年8月欧盟相继停止从中国进口禽肉和部分水产品。2002年1月,欧盟以我国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中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理由,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类产品,并对我国提出了农药中氯霉素、链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呋喃类、激素类等18种药物残留的检测监控要求。对我国许多出口产品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后经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部门与欧盟多次交涉,欧盟委员会才通过决议,决定从2002年6月13日起解除对我国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2003年欧盟分批解禁了大部分动物源性产品,但我国出口企业已蒙受了巨大损失。此外,我国一直是世界最大蜂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欧盟对我国出口蜂蜜中的氯霉素含量限制标准不断提高。而在茶叶产品方面,从2000年7月起,欧盟就执行新的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标准。新标准扩大了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增加到134项,并大幅提高了检测标准,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严重影响了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
  
    (二)纺织品服装。纺织品服装是我国传统的出口行业,欧盟对纺织品服装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逐步提高。主要是针对中国的纺织品中化学含量超标。2002年9月欧盟公布第61号指令,从2003年9月11日开始,限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使用偶氮染料。指令列出了22种对人体有害的芳香胺,如果使用了偶氮染料的某种纺织品中有害芳香胺的含量,超过30ppmm的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就被禁止销售。现阶段,我国服装出口量的95%以上属于来料、贴牌加工,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仅仅是作为国外初级加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即便是这样,欧盟对我国出口服装加工企业的环境要求依然非常高,担心进口的面料在我国加工制作过程中受到污染。我国人世后,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人世承诺,欧盟对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配额将逐步取消。
  
    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量的迅速扩大,欧盟采用了各种新贸易壁垒。其中对我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影响与制约最大的是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法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是欧盟于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该指令一方面扩大了检测目标的数量,对棉花种植生长过程中限制使用的农药残留从原先的11种增加到22种,规定了农药含氯有机化合物的总量限制,对纺织品染料禁用从原先的27种增加到了29种,检测的氯化物有机载体从1种增加至11种。另一方面,该指令提高了检测的要求,对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达到了ppb级。对我国大多数纺织品出口企业来说,由于受技术水平所限,某些物质含量很难控制在ppb级。如果借用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来检验产品,必将大大增加成本。除此以外,新指令对其他检测控制项目也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只要经过抗菌、阻燃整理的产品就不能作为生态纺织品,不可申请特别环保的证明以及贴上生态标签。
  
    (三)机电产品。机电是我国出口欧盟产品总额最高的产品,几乎占我国输欧产品总金额的一半。欧盟及其各成员国对机电产品在尾气排放、绿色环保、包装材料以及再生利用和废弃回收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尾气排放标准方面,欧盟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排放物的烟度和颗粒度,包括硫化物限量指标,并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等级要求。其中城市使用的轿车、客车标准最高,我国的轿车、客车很难进入其市场。在绿色环保方面,欧盟已相继禁止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使用氟里昂制冷剂,正在逐步禁止R22型含氯制冷剂,目前我国不少企业仍然在生产、出口此类用R22型含氯制冷剂的空调、冰箱。欧盟已经宣布,对于低于100kW的小型空调,将实施绿色环保标准,即不允许进口采用R22制冷剂的空调器,只允许采用R407C和R410A两种制冷剂。对于此前已进口的非绿色环保型家用空调器的维修保养将于2010年停止进行。
  
    在包装材料方面,欧盟对进口机电设备的内部衬垫和外包装有严格规定,禁止使用发泡塑料作为产品防护,禁止使用未熏蒸处理的木质包装。规定必须采用可回收再利用或可降解的材料衬垫、包装。我国曾经发生多起因包装材料问题而造成的退货,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在再生利用方面,2003年2月1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了《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将废旧汽车义务回收制度扩大到了电气电子信息产品、信息通讯器材及电动玩具等几乎所有家电产品领域。规定自2006年1月起,只有达到按产品分类规定的再回收利用率指标的家电产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其中,对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大型家用电器规定再生率必须达到80%,再使用率必须达到75%。欧盟上述规定将导致出口此类产品的我国企业在欧盟的销售及市场份额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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