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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纺织品进口的海关管理及相关措施

来源:纺织贸促会 | 发布日期:2008-01-29

    2008年,随着美国对我纺织产品数量限制结束。作为纺织品服装出口美国的企业,了解美国纺织品进口的海关管理及相关措施很有必要。

本文从美国税则结构、设限纺织品类别、美国海关对中国进口纺织品的管理及相关措施等,为输美纺织品服装的企业在美国口岸的顺利通关提供参考。

   一、美国税则结构及纺织品设限类别  

  1、美国税则结构

  美国从1989年开始实施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关税税则。与所有的协调制度缔约国一样,美国海关的《协调税则》(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直接采用了《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及其6位数编码商品表的全部内容。

  同时,美国在原有《协调制度》基础上又增加了本国注释,为理解商品及其编排结构做出了相应规定和官方解释;并根据本国需要在《协调制度》6位编码子目的基础上增列了4位本国子目,将子目数级扩大到了10位。美国所编著的《协调税则》第7、8位编码为税则子目,供征收关税使用;同时,根据需要在第7、8位的基础上增列了第9、10位附加编码,主要供贸易统计和管制使用。此种供特殊需要使用的协调税则,我们称之为《税则/统计协调目录》。该目录通过美国国内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进出口商均能在美国海关的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约占总税目的7%,关税超过15%的税目约占总税目的4%。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体现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

  2、美国纺织品设限类别

  美国的设限纺织品原则上包括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纺织制品,其类别代码为3位编码,第1位代表纤维组别(“2”字头表示棉及/或化纤,“3”字开头表示棉,“4”字开头表示毛,“6”字开头表示化纤,“8”字开头表示丝或除棉以外的其他植物纤维);第2、3位代表货品项目(货品项目按照纱线、织物、服装、其他纺织制品顺序编排,X00-X07表示纱线,X10-X29表示织物,X30-X59表示服装,X60-X99表示其他纺织制品);具体类别号对应的我国纺织品商品编码及商品名称可参见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美国在10位编码的协调税则目录上注明了设限纺织品的类别号及其他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税率等。对于进口的纺织品应首先确定其在《协调税则》上的10编码,然后依据相应的编码所对应的设限类别进行管理。美国商务部下设纺织品及服装办公室(Office   of Textiles and  Apparel,OTEXA)主要负责纺织品进出口及配额管理工作,其设立的纺织品设限类别与美国海关《协调税则》目录上的10位商品编码相对应,每一类别号均对应一系列的商品编码。

   二、美国海关纺织品进口管理及相关措施

  1、进口纺织品通关作业

  对于进口的纺织品,美国海关采用的是ELVIS电子系统,即Electronic visa information system(电子通关信息系统),它是美国海关实现对纺织品配额证件及相关数据管理的系统。该系统与加入这一系统的纺织品出口国联网,以传输经出口国认证的纺织品出口单证,包括出口纺织品配额类别、数量以及企业相关信息等。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美国与相关纺织品出口国对配额的双向管理,减小不守诚信企业的商品瞒骗风险。纺织品出口国在应用这一系统时,出口商应需准备纸面单证以便备查,但其最终将过渡到无纸化的贸易管理。目前加盟美国这一系统的国家共有15个,多为纺织品出口国;除我国之外,还包括韩国、越南、泰国、孟加拉、菲律宾、新加坡等。

  2、美国海关纺织品进口管理

  美国海关法中“进口”是指装载进口货物的船只到达美国进口港后,将该货物卸下船。为办理正式报关手续,进口商必须取得一个进口商身份证明号码。这个身份证明号码必须标在进口报关单证上,报关单证通常由货物放行地海关归档。进口商除了要向海关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及特殊的海关发票。美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与放行一般选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商品,以确定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必须持有原产国标记,并查验其是否与单证描述相符等。

  根据2005年11月8日,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与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在伦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的有关协议内容,就协议涉及纺织品的数量及时间日程达成了妥协。在此协议中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21种纺织品实行了阶段性的数量控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分3个阶段,具体内容可见“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4号输美纺织品管理公告”。对于输美设限纺织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对美出口,中国海关可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于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中国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边境货物通关单》办理相关验放手续。若美国海关提出要求,进口商还必须提供中方签发的《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

  美国方面对纺织品特别是服装的分类非常比较细致和具体。从2005年中美双方签署的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分类来看,我国对外公布的是21种产品,而美方公布的中美协议则涵盖了34种产品。从美方公布的产品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在21种产品的基础上又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如将棉质针织衬衫进一步分为男式、女式。照这种做法,美方将协议中的9种产品进一步细分为2个子类别;2种产品又各进一步细分为3个子类别;这样就通过细分又多出了13种类别。美方对外宣称协议包括34个类别,实际上,这与其海关管理和统计的规则是不相符的。在中美谈判过程中,双方一直是围绕21种产品展开,并没有34类的概念,最终双方达成的协议也明确为21种产品,今后实施的管理也是针对这21种产品展开的。美国通过细化分类来达到控制进口的手段,须引起出口企业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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