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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政策重大调整,突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来源:商务部网站 | 发布日期:2007-07-25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要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100%的保证金。A类、B类企业指的是按海关分类管理标准,依法经营、无走私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A类企业在企业规模、资信等方面的标准又高于B类企业。C类企业是指曾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A、B、C类企业分类是动态的,A、B类企业如有违规行为,会被降为C类;C类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合法经营,也会被升为A、B类企业。  
 
  这次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实行差别政策。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是指允许企业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指定银行凭批准的生产合同挂账,合同期满全部进口商品加工复出口后予以核销。这将有利于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出口额仅占全国的2.6%。东部沿海地区受土地、能源、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影响,部分加工贸易产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寻求转移;而中西部地区生产要素成本较低,在某些生产制造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当地企业和政府有极大的积极性来逐步承接东部加工贸易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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