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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新规定

来源:纺织贸促网 | 发布日期:2006-05-22

    据海关总署第148号令,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简称《办法》)。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较之旧版,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条目更详尽,解释更具体。新《办法》详尽解释了各种海关专业术语,增加了条款的透明度,更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二、提供优惠措施,保护企业利益。以前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就可以直接价格磋商,但新《办法》规定,只有在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时,才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直接进行价格磋商;

    三、明确时间限定,严格执法尺度。新《办法》对各办事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回馈海关价格信息的时间由15天缩短到了5天,如不能及时回馈,须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

    相关就出口企业在进行价格申报时,应事先学习了解新《办法》,以加快通关速度,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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