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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出通知:评选表彰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日前发出“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通知说,近年来,全国纺织企业广大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奋发向上,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为推动我国纺织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激励和引导全国纺织工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纺织工业的发展,人事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纺织工业企事业单位,地方各级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各级纺织服装工(行)业协会及在职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共500名;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0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效益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工艺、操作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成绩;
4、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文明安全生产,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居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2、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6、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表彰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同时听取纺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7天后,逐级审核上报,真正把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二)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评选比例为:一线职工应在50%左右,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10%左右。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工(行)业协会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申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需分别填写《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先进集体需附6寸不同内容的彩照6张。以上所有材料、照片请于2006年8月30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事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并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