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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破解四大悬疑

来源:国际商报 | 发布日期:2007-12-14

    企业翘首企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终于揭开面纱。

  这份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细化,同时,主要对企业支出扣除原则,税收优惠,小企业高新企业以及避税防范等四个业界较多疑惑与争议的方面,进行了明析。但就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中暂无体现。

  《实施条例》自施行之日起,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

  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一视同仁

  在过去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体系下,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使国内企业多有怨言。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只能按照相应标准扣除一部分;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只要企业对职工发放工资,就可进行全额扣除。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并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而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规定,企业这三方面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前两者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就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这两方面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并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两部分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实施条例》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税法实操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环保及创新企业免税3年

  对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相关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前三年免税,后三年税收减半。

  在新的优惠政策中,环保节能和科技创新企业税收政策尤为优惠。《实施条例》中体现,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对我国节能环保要务的体现,以前虽然也在鼓励,但并无如此明显的优惠。这样一来,在大部分其他企业抬高成本的情况下,环保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是下降了。

  此外,新税法突出体现了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支持,《实施条例》从以下方面作了具体优惠安排: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二是,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税额,而这一优惠是指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这一优惠的企业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小企业高新企业获实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可以说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形成了利好。

  《实施条例》对上述两类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消除重复征税。

  反避税更具操作性《条例》借鉴了国际反避税经验,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样,一方面名义税负降下来了,税前扣除放宽了,会降低企业偷漏税和避税动机;另一方面,反避税的规定更为细致,更为合理,更有操作性。两方面共同的作用会使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偷漏税的比例发生一个有利的变化。

  过渡性政策未出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所以条例没有对此做具体规定。

  此外,未在《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的还有各界十分关注的对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具体办法。税总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据悉,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后仍将有接近10个左右的相关条例和补充办法出台。对于企业来说,接下来的时间最应该关注的是即将出台的各种管理办法和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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