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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对欧双边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公布
为规范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经营秩序,促进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有序发展,2008年对T恤衫等八类中国输欧盟纺织品(以下简称输欧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经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协会)同意,凡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关输欧纺织品的出口经营活动。
一、资质标准
(一)在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二年(含)以上;
(三)依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
(四)上年度输欧纺织品对欧盟出口1万美元(含)以上;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方面连续三年没有违规行为;
(六)符合有关商会、协会的有关行业自律要求。
二、资质审核
(一)审核小组构成
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由商、协会成立企业资质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对从事输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审核。
审核小组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成员四人。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商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审核小组实施资质审核,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原则。审核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审核小组接受商务部的监督和指导,并聘请业内有关专家作为技术指导。
(二)审核小组的职责:
1、对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送交的企业资质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商务部备案,通过商协会的网站对外公布获得企业资质标准的名单,接受业界和社会的监督;
2、受理业界和社会对已获得企业资质标准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核查;
3、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和许可证使用等情况,跟踪相关输欧纺织品出口和欧盟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报商务部主管部门;
4、召集主营企业研究商定相关输欧纺织品对欧盟出口行业自律、互律办法,维护相关输欧纺织品的平稳发展。
三、审核程序
申请企业根据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资质标准核查申报表,并提交本年度或上年度工商、税务年检合格、生产及供货企业环保达标情况、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企业纳税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瞒报情况,一经核实,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对欧盟出口的经营资格。
(一)企业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向当地(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资质标准负责对申请企业资质初审。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完成初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送交审核小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存档,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在监控实施期间,如企业法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审核小组。
(四)审核小组在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商务部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商协会的网站(www.ccct.org.cn、www.ctei.gov.cn、caefi.mofcom.gov.cn)对外公布获得资质标准的企业名单,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审核小组对复审的结果负责。
(五)审核小组向商务部提出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建议名单,商务部将据此通知发证机关向申请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举报和调查
(一)为加强自律,维护出口经营秩序和企业的利益,欢迎行业和社会各界对符合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
(二)审核小组受商务部委托对被举报企业的违规进行调查。公众举报采取实名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核小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被举报企业进行核查。
(三)审核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企业,明确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调查费用标准等要求,被举报企业需书面答复接受调查的意见。凡对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未予回复的企业,按自动放弃核查、默认不符合资质标准处理。
(四)被举报单位必须配合审核小组的核查,如实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承担核查人员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等)。
(五)举报人举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被调查企业的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审核小组将处罚建议报商务部。
审核小组负责对该办法进行解释,并根据对欧盟类别纺织品出口形势变化需要对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修订。
凡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从事双边监控输欧纺织品的出口经营活动。商协会审核小组近期将分两批公布符合企业资质标准的会员企业名单,不在名单内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资质标准的程序进行申报。
详细内容和资质标准申报登记表请浏览:商协会审核小组关于2008年输欧双边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公告
一、资质标准
(一)在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二年(含)以上;
(三)依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
(四)上年度输欧纺织品对欧盟出口1万美元(含)以上;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方面连续三年没有违规行为;
(六)符合有关商会、协会的有关行业自律要求。
二、资质审核
(一)审核小组构成
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由商、协会成立企业资质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对从事输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审核。
审核小组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成员四人。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商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审核小组实施资质审核,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原则。审核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审核小组接受商务部的监督和指导,并聘请业内有关专家作为技术指导。
(二)审核小组的职责:
1、对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送交的企业资质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商务部备案,通过商协会的网站对外公布获得企业资质标准的名单,接受业界和社会的监督;
2、受理业界和社会对已获得企业资质标准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核查;
3、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和许可证使用等情况,跟踪相关输欧纺织品出口和欧盟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报商务部主管部门;
4、召集主营企业研究商定相关输欧纺织品对欧盟出口行业自律、互律办法,维护相关输欧纺织品的平稳发展。
三、审核程序
申请企业根据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资质标准核查申报表,并提交本年度或上年度工商、税务年检合格、生产及供货企业环保达标情况、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企业纳税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瞒报情况,一经核实,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对欧盟出口的经营资格。
(一)企业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向当地(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资质标准负责对申请企业资质初审。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完成初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送交审核小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存档,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在监控实施期间,如企业法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审核小组。
(四)审核小组在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商务部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商协会的网站(www.ccct.org.cn、www.ctei.gov.cn、caefi.mofcom.gov.cn)对外公布获得资质标准的企业名单,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审核小组对复审的结果负责。
(五)审核小组向商务部提出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建议名单,商务部将据此通知发证机关向申请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举报和调查
(一)为加强自律,维护出口经营秩序和企业的利益,欢迎行业和社会各界对符合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
(二)审核小组受商务部委托对被举报企业的违规进行调查。公众举报采取实名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核小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被举报企业进行核查。
(三)审核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企业,明确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调查费用标准等要求,被举报企业需书面答复接受调查的意见。凡对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未予回复的企业,按自动放弃核查、默认不符合资质标准处理。
(四)被举报单位必须配合审核小组的核查,如实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承担核查人员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等)。
(五)举报人举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被调查企业的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审核小组将处罚建议报商务部。
审核小组负责对该办法进行解释,并根据对欧盟类别纺织品出口形势变化需要对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修订。
凡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从事双边监控输欧纺织品的出口经营活动。商协会审核小组近期将分两批公布符合企业资质标准的会员企业名单,不在名单内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资质标准的程序进行申报。
详细内容和资质标准申报登记表请浏览:商协会审核小组关于2008年输欧双边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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