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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开展加工贸易获政策支持

来源:产经网 | 发布日期:2007-08-17

     近两年来,我国纺织品的竞争能力引起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高度关注。

  美国、欧盟频繁使用各种措施,对我纺织品设限;土耳其对我国多类纺织品采取限制措施;巴西、南非多次向我国提出正式磋商请求;秘鲁、厄瓜多尔、阿根廷、哥伦比亚、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国,均对我国纺织品的竞争力表示关注。

     从长远发展看,特保措施、反倾销措施、人权、劳工标准、生态标准等非关税壁垒将长期对我国出口产品构成威胁。

  此外,近年来国内纺织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迅猛,必将导致国内竞争加剧,企业“走出去”势在必行。

  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经核准的境外纺织服装企业有130 家,仅占我国对外投资存量的2%,占我国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总额的30%。中方投资额的70%是设备、原材料,且大部分是国产设备。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走出去”,尤其是积极引导和推动纺织企业对外投资。

  1999年,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政策。主要涉及5个方面:投资便利化措施、推动银行为纺织企业“走出去”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实物投资享受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退税、外汇支持以及国家对企业在国内银行取得(非优惠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企业受益最大是贷款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有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银行向企业付贷款的转账凭证,企业付息结算清单。央企可直接向商务部、财政部申报,其他企业到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2005年,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 )。国家拿出一笔财政资金,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包括纺织企业在境外办厂),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给予支持。支持方向有三个:一是给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前期费用进行直接补助。对纺织企业境外投资来说,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境外企业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技术和商务咨询费,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二是对企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三是对企业的境外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2006年,国家决定将纺织品出口征税收入用于支持纺织企业转变外贸易增长方式和纺织企业“走出去”,实现原产地多元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这笔钱取之于纺织,也用之于纺织,用以促进纺织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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