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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出通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财政支持

来源:国际商报 | 发布日期:2007-07-10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继续予以支持,旨在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

  《通知》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遵循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按照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等条件。

  申请项目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项目金额标准分别为,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通知》要求,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境外注册(登记)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项目合同(协议)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费用;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突发事件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其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通知》强调,2006年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此外,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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