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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韩自由贸易协议纺织品零关税草案公布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网 | 发布日期:2007-06-04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于本(2007)年5月24日公布之美国与南韩自由贸易协议(FTA)草案内容,其中大部分南韩纺织与成衣产品,在双方协议正式生效即可马上享受零关税优惠,而多数敏感产品则以10年方式逐步减让关税;预期美韩FTA恐将助长中国大陆纺品经由南韩违规转运输销美国。

    美国与南韩于本年4月1日完成长达10个月之FTA谘商,布什总统并于次日向美国会表达签署美韩FTA意愿,而历经约2个月,美行政部门终于公布了美韩FTA的条文内容草案,惟该协议仍需经美国与南韩两国分别立法通过方得正式生效。

    协议草案内容提供大部分纺织与成衣产品,于协议生效之首日立即适用零关税之优惠待遇;而敏感纺织产品则以逐年减让关税方式,最多年限为第10年才适用零关税。

    美韩双方协议针对各项产品订定适用关税减让步骤,依所属税则号码归属A-K等11项之减让阶段,例如,归属美海关税则号码(HTS) 6109.10.00之南韩棉质针织T恤产品,其正常贸易关系(NTR)关税税率为16.5%,适用10年方式减让关税(减让阶段G),故协议生效第1年调减税率1.65%,第2至第10年之9年期分别各调减1.65%至零关税;其它适用减让阶段G之产品尚有棉质梭织裤(包括牛仔裤)与棉质针织衬衫等产品。

    而归属美海关税则号码(HTS) 6205.20.20之南韩男用棉质梭织衬衫产品,其正常贸易关系(NTR)关税税率为19.7%,适用5年方式减让关税(减让阶段D),故协议生效后之第1至第5年每年调减税率3.94%至零关税;而未获立即零关税优惠之产品尚有聚酯短纤维、聚酯长纤纱,以及聚酯长/短纤布匹等敏感产品,该等产品关税均逐年调降。

    虽然各界咸认美韩FTA是最复杂之协议,但其所含括之原产地规定却相对地较为简单,系采用「yarn forward」规定,亦即要求需使用美国及/或韩国的纱或布料制成方可享关税优惠待遇,其中成衣内里亦规范必须为美国或韩国产制,但是不像中美洲自由贸易协议(CAFTA-DR)附带其它特殊条件,例如:并未规范缝纫线、窄幅弹性布与口袋布皆需使用美国或南韩制,方可适用免税规定。

    由于南韩纺织产业结构极为完整,所以限用美韩原料之原产地规定,将不会造成南韩成衣出口商适用关税优惠之困扰;惟协议中缺乏以下两项规定,可能局限优惠关税之适用:

    原产地累积规定:协议中未规范此条款,亦即未允许使用美国其它自由贸易伙伴的原料可以适用关税优惠待遇,例如墨西哥制之纱或布料。

    关税优惠限额规定(TPL):协议未涵括一定之限额数,以提供未符合FTA严格原产地规定,但符合一般原产地规定之产品关税优惠待遇。

    协议包括短缺原料规定,允许两国无法充分供应之原料,进口商可申请增列短缺原料调查,惟经核准使用该原料之产品,进口适用免税规定将受配额限制。

    包括纺织品防卫条款,允许于输美免税产品激增对美国国内产业产生损害时,可以启动防卫条款调查,倘调查结果显示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得以恢复课征关税或提高关税。

    包含严格之海关合作与查访执行小组规定,藉以遏阻中国大陆与南韩因地缘接近,中国大陆纺品可能迂回借道南韩输美所衍生之违规转运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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