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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出新规 纺织行业上市融资须过环保关

来源:服装时报  | 发布日期:2008-07-16

     国家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明确在火电、钢铁、轻工、纺织和制革等14个行业中,不能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将不得申请再融资、也不得申请上市。

  国家环境保护部表示,《管理名录》包含的14类行业有: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和制革。《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核查内容和要求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对于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三点内容: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据了解,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属于绿色证券政策,其目的正是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来引导需要资金的企业,在源头上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环保部门在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中的分量,最近几年逐渐变重。

  记者了解到,2003年,环保总局发文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2005年,环保总局将部分权利从省级环保部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从而增强了后者的主导权。

  而如今公布的《管理名录》中,国家环境保护部将需要核查的行业细化到了14个,进一步增大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主导地位,而此时距离“大部制”改革,国家环境保护部升级还不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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