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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世贸组织主要成员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08-03-03
    2008年1月,34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向世贸组织通报了215项技术性贸易措施,比2007年同期下降2.3%。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BT)98项,动植物卫生及检验检疫措施(SPS)117项,通报数量较2007年12月增长27.9%。美国、巴西、日本、欧盟和加拿大分别位居通报数量前5位世贸组织成员,其通报数量占当月世贸组织各成员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总数的46.0%。
 
  现将与我国出口产品相关的主要通报汇总并摘要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周知相关出口企业,并收集企业反应报部公平贸易局。
 
  一、美国
 
  1.《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机动车辆平台升降机;机动车辆中的平台升降装置》(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Platform Lifts for Motor Vehicles; Platform Lift Installations in Motor
Vehicles)(G/TBT/N/USA/331)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提议修订平台升降机标准,修正升降机控制器的照明要求、位置、性能要求,临界警告信号的测试规范、轮椅测试装置的规范、轮椅固定装置和内辊停止测试,以及公用升降机的照明要求。
 
  2.《生产商负责、消费者协助计算机设备收集与回收法案,HB 1499》(Manufacturer Responsibility and Consumer
Convenience Computer Equipment Collection and Recovery Act, HB
1499)(G/TBT/N/USA/333)
 
  美国密苏里州要求生产商采纳并执行计算机设备回收计划。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
 
  3.《防止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损害儿童健康和环境法案,LD2048,H1432》(An Act to protect children’s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from toxic chemicals in toys and children’s products,
LD2048, H1432)(G/TBT/N/USA/335)
 
  美国缅因州要求包含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生产商向缅因州环保局公开信息。
 
  4.《含铅物质,2007年公共法案161》(Lead bearing substances, Public Act 161 of
2007)(G/TBT/N/USA/336)
 
  美国密歇根州禁止在密歇根州销售或中转含铅的儿童珠宝、餐盒。该法规拟批准日期为2007年12月27日,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1日。
 
  5.《儿童玩具安全法案,SB 886》(Children’s Toys Safety Act, SB 886)(G/TBT/N/USA/337)
 
  美国佛罗里达州要求玩具生产商证明其玩具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安全标准并要求独立第三方检测及认证玩具安全。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7月1日。
 
  6.《关于溴化阻燃剂销售或分销的法案S260》(An Act Relating to the Sale or Distribution of
Brominated Flame Retardants, S260)(G/TBT/N/USA/338)
 
  美国佛蒙特州禁止制造、销售、分销,或使用含有某些阻燃剂,溴化阻燃剂的产品。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7.《涉及幼儿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酯)的法案,S261》(An Act Relating to Phthalates in Products for
Young Children, S261)(G/TBT/N/USA/339)
 
  美国佛蒙特州禁止在玩具和婴儿产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酯)。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8.《阻燃剂和有毒化学物质,HB 271》(Flame retardants and toxic chemicals, HB
271)(G/TBT/N/USA/341)
 
  美国阿拉斯加州禁止制造、销售和分销含有某些阻燃剂的产品并要求由制造商通报。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9.《电脑和电视机回收和重复利用的法案,HB 344》(Computer and Television Recovery and Recycling
Act, HB 344)(G/TBT/N/USA/342)
 
  美国维吉尼亚州要求电脑设备和电视机的制造商采用并执行提供收集、重复利用,以及重新使用的回收计划,还要求制造商在制造商可提供的电脑设备或电视机销售前贴上一张标签。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10.《危险的玩具,SB6636》(Hazardous Toys, SB 6636)(G/TBT/N/USA/344)
 
  美国纽约州正在修订纽约州普通商业法案,禁止制造或进口任何被有毒物质污染的儿童玩具。
 
  11.《珠宝中的铅,SB 6635》(Lead in Jewellery, SB 6635)(G/TBT/N/USA/345)
  美国纽约州拟修订纽约州环境保护法,要求普通企业控制珠宝(尤其是儿童珠宝)中的铅含量,并规定了标签要求。
 
  12.《含有邻苯二甲酸盐和双酚A的玩具和儿童保育品的禁止令,HB56》(Phthalates and Bisphenol-A - Prohibitions
- Toys and Child Care Articles, HB56)(G/TBT/N/USA/346)
 
  美国马里兰州禁止生产、销售、经销含有双酚A或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及儿童保育品;法案要求使用最小毒性替代物并且禁止使用致癌物质或生殖毒物;规定了处罚制度;定义了术语等。该法规拟批准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拟生效日期为2010年1月1日。
 
  13.《含铅产品,HB62》(Lead-Containing Products, HB62)(G/TBT/N/USA/347)
 
  美国马里兰州禁止生产、销售、推销、进口或经销含铅儿童产品及掺铅消费品。
 
  14.《环境-溴系阻燃剂-十溴联苯醚-禁令,HB1》(Environment-Brominated Flame
Retardants-Deca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Prohibition,HB1)(G/TBT/N/USA/348)
 
  美国马里兰州禁止生产、加工、销售或经销包含规定量的十溴联苯醚产品。
 
  15.《电子废物重复利用法案,A817》(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A817)(G/TBT/N/USA/352)
 
  美国新泽西州拟建立电子废物重复利用制度,违反该制度的制造商将被禁止在新泽西州销售其产品。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16.《防止铅中毒,H231》(Lead Poisoning Prevention, H231)(G/TBT/N/USA/354)
 
  美国肯塔基州禁止销售或在儿童可能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任何含铅物质,并要求产品标示含有含铅物质。
 
  17.《塑料容器,H233》(Plastic Containers, H233)(G/TBT/N/USA/355)
 
  美国肯塔基州规定了塑料容器的标签要求。
 
  18.《个人音频播放器》(Personal Audio Players)(G/TBT/N/USA/356)
 
  美国新泽西州要求所有在新泽西州经销的个人音频播放器必须包含关于音量及听力损失的警告标签。
 
  19.《洗碗机清洁剂中的磷,H822》(Phosphous in Dishwashng Detergent, H822)(G/TBT/N/USA/358)
 
  美国弗吉尼亚州禁止在家用洗碗机清洁剂中使用磷。该法规拟生效日期为2010年1月1日。
 
  20.《防冻剂和发动机冷却液》(Antifreeze and Engine Coolant)(G/TBT/N/USA/359)
 
  美国新泽西州要求在某些发动机冷却液和防冻剂中添加苦味剂以使其难以入口。
 
  21.《水果蔬菜进口》(G/SPS/N/USA/1748)
 
  美国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拟修订水果蔬菜进口法规,取消对从中国山东进口的鸭梨的一项处理要求;澄清从韩日进口砂梨的条件;并澄清植物垃圾或碎屑的划分标准。这些拟议修改将取消不必要的处理要求,并澄清现有的某些规定,使法规更便于理解和执行。
 
  22.《硝草酮(mesotrione); 杀虫剂残留限量》(G/SPS/N/USA/1300/Add.1)
 
  该法规规定以下作物内/表硝草酮的残留限量:浆果13组:0.01ppm;亚麻籽:0.01ppm;酸果蔓:0.02
ppm;越橘:0.01ppm;粟谷粒:0.01ppm;粟草料:0.01ppm;粟和粟干草:0.02ppm;粟麦杆:0.02ppm.。该法规于2008年1月9日生效。
 
  23.《Z-氯氰菊酯(zeta-cypermethrin);杀虫剂残留限量》(G/SPS/N/USA/1633/Add.1)
 
  该法规规定了以下产品内/表Z-氯氰菊酯(Zeta-cypermethrin)的残留限量(ppm):琉璃苣种:0.2;蓖麻植物精油:0.4;蓖麻植物籽:0.2;木樟树种精油:0.2;干橘浆:1.8;柑橘油:4.0;海甘蓝籽:0.2;萼距花(Cuphea)种:0.2;蓝蓟(Echium)种:0.2;大戟种精油:0.4;大戟(Euphorbia)种:0.2;晚樱草精油:0.4;晚樱草种:0.2;亚麻种:0.2;柑橘果10组:0.35;金合欢种:0.2;兔耳芥末种:0.2;荷荷芭精油:0.4;荷荷芭种:0.2;Lesquerella种:0.2;銀扇草(Lunaria)种:0.2;绣丝菊籽种:0.2;马利筋种:0.2;芥末子:0.2;Niger种精油:0.4;Niger种:0.2;蓝花子种:
0.2;黄秋葵:0.2;罂粟种:0.2;野稻谷:1.5;玫瑰果精油:0.4;玫瑰果子:0.2;红花种:0.2;芝麻子:0.2;紫苑(Stokes
aster)精油:0.4;紫苑(Stokes aster)
子精油:0.2;花萝卜种:0.2;西门木精油:0.4;西门木种:0.2;茶油料植物精油:4;茶油料植物种:0.2;斑鸠菊属(Vernonia)植物精油:0.4;及斑鸠菊属(Vernonia)植物种:0.2。该法规于2008年1月9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8年3月10日或之前收悉。
 
  24.《环氧乙烷 (Etoxazole); 杀虫剂残留限量》(G/SPS/N/USA/1637/Add.1)
 
  该法规规定了以下产品内/表环氧乙烷的残留限量:樱桃:1ppm;蛇麻草,干球果:7ppm;蔬菜,葫芦亚组9A:0.2ppm。该法规于2007年12月26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8年2月25日或之前收悉。
 
  25.《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 ;杀虫剂残留限量》(G/SPS/N/USA/1699/Add.1)
 
  该法规确定、提高和撤消杀虫剂苯醚甲环唑的残留限量,还规定了以下不同产品内/表苯醚甲环唑及其代谢物CGA-205375混合残留限量。此外,该法规撤消了家禽脂肪,肉及肉副产品内二级残留限量。
 
  最新规定的残留限量如下(ppm):湿苹果渣:4.5; 香蕉:0.2; 大麦谷:0.1;
大麦干草:0.05;大麦杆:0.05;甜菜糖:0.01;甜菜干糖浆:1.9;卡诺拉果子:0.01;甜玉米草料:0.01;带轴去皮甜玉米0.01;甜玉米干草:0.01;轧棉副产品:0.05;未去纤维棉籽:0.05;梨果亚组11:1.0;葡萄:0.10;番木瓜:0.30;马铃薯加工下脚料:0.04;黑麦谷:0.1;果类植物亚组8:0.60;块茎和球茎植物亚组1C:0.01;肥脂肪:0.10;牛肝:0.20;牛肉:0.05;牛肉副产品(除了肝脏):0.10;蛋:0.10;山羊脂肪:0.10;山羊肝:0.20;山羊肉:0.05;山羊肉副产品(除肝脏):0.10;猪脂肪:0.10;猪肝:0.20;猪肉;0.05;猪肉副产品(除肝脏):0.10;马脂肪:0.10;马肝:0.20;马肉:0.05;马肉副产品(除肝脏):0.10;乳:0.01;绵羊脂肪:0.10;绵羊肝:0.20;绵羊肉:0.05;绵羊肉副产品(除肝脏):0.10。
 
  该法规于2008年1月9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8年3月10日或之前收悉。
 
  26.《啶虫脒(Acetamiprid); 杀虫剂残留限量》(G/SPS/N/USA/1434/Add.1)
 
  该法规规定以下作物内/表啶虫脒(Acetamiprid)的残留限量:矮树浆果亚组13-07B:0.06ppm;caneberry亚组 13-
07A:1.6ppm;低生长浆果亚组13-07G:1.6ppm;球茎洋葱亚组3-07A:0.02ppm;鲜洋葱亚组3-07B:4.5ppm。该法规于2008年1月16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8年3月17日或之前收悉。
 
  27.《双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杀虫剂残留限量》(G/SPS/N/USA/1656/Add.1)
 
  该法规规定以下商品内/表双炔酰菌胺的残留限量(ppm):芸苔属植物头及茎亚组5A:3;芸苔属植物绿叶类亚组5B:25;蔬菜,葫芦类植物亚9组:0.6;蔬菜,果类植物8组:1.0;蔬菜,叶类植物4组(芸苔属除外):20;蔬菜,块茎与球茎植物亚组1C:0.01;葡萄:1.4;葡萄干:3.0;黄秋葵:1.0;干鳞茎洋葱:0.05;鲜洋葱:4;湿脱皮马铃薯:0.03。该法规于2008年1月16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8年3月17日或之前收悉。
 
  二、欧盟
 
  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842/2006,规定含某些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的标签格式和补充标签要求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TBT/N/EEC/174)
 
  该法规草案规定了含氟化温室气体的产品和设备的标签内容、格式及贴附位置,要求标签上必须提供所含氟化温室气体类型和数量的信息,明确声明这些温室气体已被纳入京都议定书。此外,还要求标示产品和设备是否使用那些以氟化温室气体吹制的泡沫塑料来进行隔离。
 
  2.《关于可回收的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并修正委员会法规(EC) No 2023/2006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TBT/N/EEC/176)
 
  该法规草案规定了用于生产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回收塑料的机械再循环过程的批准程序,并修正了法规(EC) No
2023/2006中相关的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3.《关于生物灭杀产品指令98/8/EC的4项修正指令草案》(G/TBT/N/EEC/177)
 
  该草案将把鼠得克(difenacoum)、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丙环唑(propiconazole)和戊唑醇(tebuconazole)列入欧盟许可清单,允许这些物质用于生物灭杀产品,同时还根据一项新的决议草案,规定某些不再允许用于生物灭杀产品的物质清单。
 
  4.《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95/EC,关于欧洲打火机标准应满足的特定儿童安全要求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78)
 
  该决议草案给出了打火机、儿童禁用打火机和儿童诱惑打火机的定义,规定了打火机必须不得被儿童开启,并且不得对51个月以下的儿童具有吸引力,但半豪华型和豪华型打火机除外。
 
  5. 《对理事会指令86/362/EEC、86/363/EE和90/642/EEC的修正草案(SANCO 00763/2007 rev
3)》(G/SPS/N/EEC/322)
 
  该草案将放宽乙酰甲胺磷(acephate)、啶虫脒(acetamiprid)、苯并噻二唑(acibenzolar-S-methyl)、艾氏剂(aldrin)、苯霜灵(benalaxyl)、苯菌灵(benomyl,
多菌灵(carbendazim,
稻麦立(chlormequat)、百菌清(chlorothalonil)、毒死蜱(chlorpyrifos)、四螨嗪(clofentezine,
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赛诺吗嗪(cyromazine)、狄氏剂(dieldrin)、乐果(dimethoate)、毅菌葡(dithiocarbamates)、高效氰戊菊酯(esfenvalerate)、恶唑酮菌(famoxadone)、环酰菌胺(fenhexamid)、杀螟硫磷(fenitrothion)、氰戊菊酯(fenvalerate)、草甘膦(glyphosate)、茚虫威(indoxacarb)、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嘧菌胺(mepanipyrim)、精甲霜灵(metalaxyl-M)、杀扑磷(methidathion)、甲氧虫酰肼(methoxyfenozide)、吡蚜酮(pymetrozine)、唑菌胺酯(pyraclostrobin)、嘧霉胺(pyrimethanil)、葚孢菌素(spiroxamine)、噻虫啉(thiacloprid)、甲基硫菌灵(thiophanate-methyl)和肟菌酯(trifloxystrobin)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三、日本
 
  1.《根据<电器及材料安全法>修订J55001<噪声强度标准>》(G/TBT/N/JPN/238)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通过采用J55015“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性能的限值和测试方法”得到修订。此外,标准J55014-1和
J55022将与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制定的国际标准一致。该标准的拟批准和生效日期为2008年4月。
 
  2.《鱼干片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G/TBT/N/JPN/239)
 
  该修正案删除了鱼干片定义中关于鱼片形状的规定;删除了干鲣鱼片的术语定义,并修订了名称标示方法;删除了削鱼片用的刀片的规定;新增加了鱼干粉的定义;规定在形状易于通过外观识别的情况下,产品名称中关于形状的标示可以省略;修订了配料的标示方法,以免误导消费者。
 
  3.《根据<电器及材料安全法>颁布的内阁法令》(G/TBT/N/JPN/240)
 
  该法令规定锂离子电池将被指定为《电器及材料安全法》(法案)中的“电器及材料”。法案中的电器及材料必须符合关于供应商合格声明(SDoC)的省颁法令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且上市时必须粘贴PSE标签。该法令的拟批准日期为2008年3月,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之后。
 
  4.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其将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修订杀虫剂残留标准)中环丙酰亚胺(Carpropamid)及戊唑醇(Tebuconazole)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JPN/202)
 
  5.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其将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补充规定兽药的残留限量)中食品内兽药替米考星(Tilmicosin)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JPN/203)
 
  6.《修订设备、容器/包装及其材料一般规范,及修订设备及容器/包装的制造标准》(G/SPS/N/JPN/204)
 
  该标准降低了与食品接触的锡镀层、金属及用于生产或修理设备或容器/包装的焊料内铅含量的最大限量;修改了按生产标准要求不得电镀(如镀锡)的铜或铜合金设备、容器/包装的范围。该法案的拟批准日期为2008年4月底。
 
  7.《宠物食品安全保证法》(G/SPS/N/JPN/205)
 
  该法案规定了宠物食品成分的生产与标签的标准规范,禁止生产、进口及出售不符合这些标准规范的宠物食品;禁止制造、进口及出售被有害物质等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宠物食品;规定一旦有害宠物食品发售出去,
农林水产省或环境省大臣可下令处置或召回这些食品;规定宠物食品生产商与进口商在开始生意前必须向农林水产省或环境省通报;宠物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必须保存生产、进口、装运和引进宠物食品的记录等。
 
  四、韩国
 
  1.《有关保健/功能食品禁用成分等法规的修正案草案》(G/SPS/N/KOR/270)
 
  该草案删除了保健/功能食品禁用成分名单内的麻醉剂、疫苗、抗生素及激素,并在名单内增加壮阳药物成分及类似物质。
 
  2.《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范的修正案草案》(G/SPS/N/KOR/271)
 
  该草案制定了有关氢的一项规范;修改了L-半胱氨酸盐酸盐(L-cysteine
monohydrochloride)、合成香料物质、凝乳酶、凝胶、转葡糖苷酶、熏香料和赤藓糖醇等7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与规范。
 
  五、巴西
 
  1.《2007年第55号标准指令》(G/SPS/N/BRA/378)
 
  该指令批准在巴西境内使用原产地植物卫生证书。
 
  2.《2007年第52号标准指令和2007年第59号标准指令》(G/SPS/N/BRA/380)
 
  该指令建立了巴西国内不存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1)和巴西国内存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2),并批准了清单的更新程序。此外,第59号标准指令还修改了第52号标准指令的附录II(A2清单)。
 
  3.《关于小吃用食品添加剂及其最大残留限量的MERCOSUR技术法规》(G/SPS/N/BRA/383)
 
  该法规规定了小吃类食品(第18类食品),尤其是马铃薯、谷物、面粉或淀粉制小吃(第18.1分类)和油质种子及加工干果(第18.2分类)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限量。
 
  4.《有关多菌灵(carbendazim)的决议草案》(G/SPS/N/BRA/384)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将多菌灵在棉花种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1mg/kg放宽到0.2mg/kg,在大米中的MRL由0.05mg/kg放宽到0.5mg/kg,在玉米中的MRL由0.05mg/kg放宽到2.0mg/kg。
 
  5.《2008年第3号标准指令》(G/SPS/N/BRA/385)
 
  该指令批准了在柑橘类植物中黑斑病Guignardia Citricarpa Kiely(Phyllosticta citricarpa Van der
Aa)的害虫风险管理系统性途径中应用综合性措施的准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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